林佳境与博京品牌营销策划管理(泉州)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开庭公告
时间:2025-10-13 15:13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博京品牌营销策划管理(泉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祥):

    本委受理林佳境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915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共计12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1126日上午1030分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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