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地〔2017〕364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
安海镇支一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晋江经济开发区安海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安海镇支一路用地的请示》(晋安园〔2017〕00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政地〔2015〕243号文批准收储的,位于安海镇西溪寮村的0.177公顷国有储备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安海镇支一路项目建设用地。
二、上述0.177公顷国有储备建设用地中,属闽政文〔2014〕433号文批准0.1731公顷、闽政地〔2014〕228号文批准0.0039公顷(原地类为安海镇西溪寮村集体所有的水田0.15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3公顷)。
三、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用地规则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你单位双方签订的《预约用地协议》约定执行。
五、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79650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耕地占用税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
六、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文〔2014〕433号文、闽政地〔2014〕228号文批准的,我市2014年度第十六批次,2013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特此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泉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晋江市发展和
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
局、统计局、环保局,安海镇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印发
公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