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17-2420-2019-00030
    • 备注/文号:晋龙政〔2019〕68号
    • 发布机构:龙湖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02
    龙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湖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9-05 15:36

    晋龙政〔201968号

     

     

     

    龙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湖镇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机关各部门:

    《龙湖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镇党委(扩大)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龙湖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日

     

    龙湖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向基层延伸,规范我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发改委关于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函》、《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村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范围内镇村两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除按规定应进入市级以上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或可自行招标的小额工程项目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镇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挂靠在规划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成立镇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督查组(详见附件2),负责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镇、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建设工程,以及勘查、设计、预算、监督、方案设计、规划策划等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招投标。 

    (一)采用村财政资金公开招标的条件:

    1、由村集体主导投资并负责实施投资,单项工程造价预算20万元及以上的各项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用事业项目设施、电力管沟管道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等;

    2、造价估算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监理;  

    3、其他有必要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

    4、单项工程造价预算5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可采取议标或议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5-2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须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各村自行组织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二)采用镇财政资金公开招标的条件:

    1、由镇主导投资并负责实施投资,单项工程造价预算30万元及以上的各项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用事业项目、电力管沟管道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等。

    2、合同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前期的工程咨询费、测量、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代建费等服务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必要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

    (三)采用村财政资金的项目未达到上述村公开招标标准的、存在复杂技术难度或特殊要求的项目或同一工程项目招标连续流标2次以上的,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投标,相关招投标材料报送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存档。

    (四)采用镇财政资金的项目未达到上述镇公开招标标准的、存在复杂技术难度或特殊要求的项目或同一工程项目招标连续流标2次以上的,经镇党委(扩大)会研究通过,可由项目分管部门向有承担该项工程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投标,相关招投标材料报送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 应急救灾项目,存在复杂技术难度或特殊要求、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经镇党委(扩大)会研究同意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指定等方式确定施工方(供货方)。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勘察、施工图设计、编制概算书,设计单位应确保项目建设不违反总体规划、道路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村庄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书,造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村级项目需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预算进行审核。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职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主要职责包括: 

    1、统一受理镇、村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申请,协助指导项目业主制定招标文书; 

    2、借助各种媒介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 

    3、为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4、负责招标投标资料的审查; 

    5、指导、监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6、协助项目业主公布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7、指导、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合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8、对相关资料实行备案管理; 

    9、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业主单位职责: 

    1、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各项前期准备和具体实施工作。招投标前,业主应做好项目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施工设计、编制预算,必须进行项目评审的项目应按规定提交评审。

    2、在各项手续完整后,填报《晋江市龙湖镇建设工程委托招投标申请表》,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委托招投标申请。

    3、在招投标申请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书,确定招标方式、工程工期、工程金额、K值区间等内容。

    第十条 规划建设办公室职责: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提供工程建设有关业务咨询和指导服务,可根据业主单位委托,提供测量单位、设计单位、预算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等备选机构,由业主单位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办理项目招投标具体事宜,协助准备招标资料、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会、确定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公示等,整理全部招标资料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档案。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业主单位)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委托招投标申请,填写《晋江市龙湖镇建设工程委托招投标申请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对相关内容和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通过镇、村公告栏、晋江经济报、晋江政务网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开进行招投标。 

    (二)邀请招标。存在复杂技术难度或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由招标单位向有资质承担该项目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确保至少三个企业参加投标。 

    (三)其它方式。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需采用特殊专利或专用技术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涉及抢险救灾的,按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随机摇取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单位方式进行。特殊项目需采取综合评分、最低价中标等办法的,需报镇党委(扩大)会研究通过。 

    具体招标流程如下: 

    (一)发布公告。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报名。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可按规定到招标代理机构或网站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三)投标。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和地点递交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四)开标。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召开开标会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财政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开标全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须现场核验投标人身份,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 

    (五)评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承诺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进入公开随机摇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名单。 

    (六)确定中标价。 

    中标价按招标工程预算造价下降一定幅度确定,即中标总价=工程预算造价*(1—下浮系数K值)。K值由领导组成员在开标会议现场随机抽取产生。

    一般情况下,K值的取值范围选定由招标人确定,范围选定的幅度应不小于2%,K值的取值范围选定按下列取值区间规定执行:

    1)主体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室外主体等工程)6~12%;

    2)基础设施工程8~15%

    3)其他工程6~15%

    (七)摇取中标人。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投标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即中标人。 

    (八)公示。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九)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提交履约保证金等约定条款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中标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人。所有投标人均放弃中标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之日至报名截止时间,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均可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设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任何投标人信息。 

    第十七条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同时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不高于预算审核价的2%取整收取。 

    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代理机构代为收取,原则上需采用转账方式将款项缴存招标代理机构银行账户(金额较小的也可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确认投标人资格。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由招标代理机构在7天内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直接转到项目业主单位,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金额的5%-10%收取。 

    第十八条 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制定不合理的工期、质量目标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推荐意向中标人;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撤销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权机关从严查处。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两个或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编制; 

    (五)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招标工作中,招投标双方存在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撤销其中标资格,并报有权机关对招投标双方相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涉及项目工程增补的,业主单位要预先提出该项目工程增补计划,并预算工程量,经镇党委(扩大)会研究同意,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镇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增补的还应符合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镇建设项目增补金额不超过原工程建设总承包款20%的,或该增补工程属不可分割的,经该项目工程建设领导组集体研究后,按原工程中标单价×增补工程量,或增补工程预算造价×(1-原工程下浮系数)确定增补工程金额,由原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建设; 增补工程金额超过原工程建设总承包款20%的,且可分割另行招投标的,要另行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对招标项目建立完整招投标档案,招标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书面材料、记录应整理归档。档案内容一般应包括:招投标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或证明、施工图纸及预算审核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料、资格审查记录、开标现场记录表、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监理人员对中标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长期挂名、不到岗到位、任意更换等行为隐瞒不报的,由有权机关作出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好保密工作。对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市有权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上级有关部门对镇村项目招投标方式或相关规定作出调整,依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湖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二年。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