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14-2420-2024-00008
    • 备注/文号:晋永政文〔2024〕133号
    • 发布机构:永和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6
    晋江市永和镇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征兵奖惩、优待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1:51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根据2024年度晋江市征兵工作会议精神和《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更好地完成今年的征兵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制定今年度征兵工作奖惩、优待标准,现将标准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奖惩方法

    (一)奖励办法

    1.应征青年按规定完成初检、市检,由镇财政对应征青年予以相应奖励,其中:完成初检的奖励100/人,完成市检的奖励200/人,属于大学毕业生(含大专毕业、本科毕业、研究生毕业)的,完成市检的额外再奖励100/人。对带队组织的村干部误工补助初检按30/人,市检按50/人发放。

    2.各村要相应采取一定的奖励方式,鼓励高学历青年积极应征,确保兵员质量。村级对应征青年完成初检、市检可以分别奖励不低于100/人。

    3.按照当年度各村输送优质兵员进行奖励,每输送一名应征青年入伍,奖励该村征兵主要负责人一定的奖励金,大学毕业生(研究生毕业、本科毕业生)奖励200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500元、大学在读生(本科在读、大专在读、大学新生)1000元、普通高中(职专、初中)生500元。

    (二)罚处办法

    1.各村大学生兵员征集比例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列为先进单位表彰。

    2.应征青年到部队因思想问题不愿当兵,部队提出换(退)兵的,由镇征兵办和责任村民兵营长共同负责到部队处理,并责成责任村协助镇征兵办依法对退(换)回的应征青年经济处罚不少于当年优待金23倍。同时由退换兵本人承担退换兵造成的各项费用。

    3.只要上级有通报因思想问题退(换)兵,或因精神类疾病、癫痫、遗传病史、犯罪前科等走访调查不深不细造成责任退兵的单位,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及个人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二、优抚标准

    (一)优待金标准

    我市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500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22元。2024年现役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确定为34322元;进西藏兵员和进新疆高原地区兵员优待金标准为102966元;进新疆非高原地区兵员优待金标准为68644元;西藏、新疆以外高原地区兵员服役期间的优待金为51483元。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军分区20233月征兵命令规定,对军分区征招的预备役合同士兵,服役期间享受与义务兵一致的优待金待遇。20233月和20239月军分区征招的预备役合同士兵优待金标准确定为34322元。

    根据《关于明确未满服役期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19124号)及上级有关规定,未满两年服役期的义务兵随部队集体转制,其家庭优待金仍按两年发放;其他未满两年服役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其服役时间未满6个月(含)的按半年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发放,因身体条件不合格淘汰退出、提前退役等未服满两年义务兵役的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战时义务兵的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发放。

    (二)奖励金标准

    1.立功受奖奖励金标准。根据新修正的《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市政府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优待奖励金。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6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

    2024年义务兵和士官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立一等功的,奖励金34322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金20593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金10297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金3432元。

    2.大学生优待奖励金标准。根据市委、市政府、市人武部《关于鼓励全日制本科和大专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意见》(晋委〔20097号)和《关于市委常委专题议军会议的纪要》(〔201815号)规定,对参军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按年度增发大学生优待奖励金,其中,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按照当年优待金的标准增发40%32%;本科、专科在校生分别按照当年优待金的标准增发25%15%;本科、专科新生分别按照当年优待金的标准增发20%10%

    2024年本科毕业生奖励金为13729元、专科毕业生奖励金10983元;本科在校生奖励金为8581元、专科在校生奖励金为5148元;本科新生奖励金为6864元、专科新生奖励金为3432元。

    3.进西藏、新疆兵员奖励金标准。根据泉州军分区动员处5部门《关于做好大学生和进西藏、新疆地区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泉征〔201933号)和《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大学生征兵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征〔202122号)精神,20239月和20243月由我市批准入伍进西藏、进新疆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每人100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进新疆非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每人50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进西藏、新疆以外的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每人30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其他兵员入伍后随部队执行任务进入西藏、新疆地区(其他高原地区)工作满2年的(必须由所在师、旅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优待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直招士官的经济补助标准。根据泉州军分区司令部、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司联〔20081号)精神,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5.士兵退伍后安家费2000元,由镇财政支付;

    6.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抚措施,尤其是要制定好对高学历青年参检、应征入伍的奖励办法。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永和镇人民政府

                                   202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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