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110-2020-00005
- 备注/文号:晋政办〔2019〕73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31
晋政办〔2019〕73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晋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完善晋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控制事件危害的蔓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晋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江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含大气、水体、土壤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按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按相关水源地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核与辐射事故污染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上报情况。
4.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6.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
(五)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四级。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事件严重程度,将晋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晋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某一类型环境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突发环境事件部门应急响应预案:部门应急响应预案是晋江市各职能部门根据晋江市总体预案、专项预案中部门职责,结合部门实际,有针对性制定的应急工作方案。
本预案与晋江市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等)、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社会安全事件(反恐、宗教、金融危机)互为并列关系,同属于《晋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属环境专项),各专项预案相互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服从《晋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总体指挥调度。
本预案上级预案为《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其他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并列,当涉及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统一服从《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挥。
本预案下级预案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响应预案,以及辖区内各企业及园区所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辖区现有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晋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江市龙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应急响应预案有《晋江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根据《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晋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环境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晋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并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专业领域设置现场工作小组。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晋江市突发环境事件专项指挥和协调机构,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市政府办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由宣传部、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卫健局、应急局、住建局、林业园林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教育局、商务局、气象局、消防大队,国网晋江市供电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相关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直单位和部门为指挥部成员。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指挥晋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晋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泉州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研究制定应对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市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开展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4)及时向晋江市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应急物质的储备保障工作。
(6)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报警、处置、终止、善后等环节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制订本单位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或方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
(1)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做好舆情处置和媒体引导及应对工作。
(2)发改局: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晋江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3)工信局:参与制定整治重点污染源方案,消除污染危害;协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组织工作;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公安局:受理突发环境事件社会报警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同事发地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工作和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协助有关单位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水源保护区沿岸道路、桥梁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措施。
(5)财政局: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6)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应急监测、评估,协调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联动机制;将突发环境事件常规演练和预警的日常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组织建立和管理环境保护应急队伍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陆域污染物)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7)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指导农业生态修复。
(8)水利局: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和评价工作,协助做好水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配合实施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9)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救援处置。
(10)城管局:负责燃气、生活垃圾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11)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负责组织患者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和评价;与环保部门共同组织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2)应急局:负责管理、分配需救助人员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协助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工作;参与配合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重点使用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3)住建局:协助现场应急救援处置,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14)林业园林局:负责涉及林木、林地、湿地公园、野生陆生动植物资源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5)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16)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矿山、土壤污染事件的调查。
(17)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18)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监测,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9)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重要商品(肉、蛋、菜等)市场调控。
(20)国网晋江市供电公司: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21)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22)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行动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包括污染区域内群众的隔离、转移、安置和救济等;负责做好现场抢救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
晋江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挂靠在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各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人及其联络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应急值班室设在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12369应急值班室。
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2.组织开展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配合有关单位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助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做好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5.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6.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
(三)现场应急组织机构
1.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
(2)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现场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为: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调查评估组和善后处置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1)综合组
综合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
(2)污染处置组
污染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局、城管局、卫健局、发改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园林局、水利局、住建局、应急局、气象局、消防大队、国网晋江市供电公司、事发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骨干力量、重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等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组织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部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调配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疏散、转移受影响群众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受污染的环境和人员、动植物等进行洗消和无害化处理,清理事故现场。
(3)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局牵头,气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园林局、水利局、事发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建应急监测队伍,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医学救援组
医学救援组由卫健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园林局、应急局、事发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洗消和转运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应急药品药械供应,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由市环境应急办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公安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健局、消防大队、生态环境局、国网晋江市供电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6)新闻宣传组
新闻宣传组由宣传部牵头,应急局、工信局、广电局、生态环境局、事发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人员,加强舆情分析,有效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社会稳定组由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清理现场中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加强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做好事件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调查评估组
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应急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园林局、水利局、事发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9)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
(10)善后处置组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事后环境监测和后续污染物防控、无害化处置等,加强事发地环境监测和污染物防控、处置,开展生态修复、赔偿和恢复重建工作。
三、监测和预警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加强对辖区内(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进行排查,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
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气象局、水利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排查有关风险隐患,向生态环境局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晋江市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生态环境局。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
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条件:情况为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橙色(Ⅱ级)预警条件:情况为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黄色(Ⅲ级)预警条件: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IV级)预警条件: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2.预警信息处理
生态环境局通过市有关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市有关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生态环境局通报。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生态环境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公安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水利局、城管局和生态环境局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局、气象局负责。
3.预警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渠道或方式发布晋江市级预警信息或转发泉州市级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周边县(市、区)人民政府:
(1)通过宣传部联系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信息;
(2)晋江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jian.gov.cn/);
(3)晋江市广播电视台;
(4)手机短信、电子公开显示屏等其他方式。
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市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告
晋江市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地政府等有关单位在事发后或接报第一时间内,应快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办。
(1)信息报告时限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5〕22号)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要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市政府,最迟不得超过以下时限:
一般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超过事发2.5小时,较大级在1小时内、重大级在30分钟内、特别重大级15分钟内。
根据《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报告晋江市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并通报晋江市其他相关部门;晋江市政府应当在2.5小时内报泉州市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事发后或接报后10分钟内向晋江市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速报,晋江市政府应当在事发后或接报后15分钟内报告泉州市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晋江市政府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书面续报、终报工作,书面续报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上报泉州市政府。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上报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应上报说明具体原因。同时,现场指挥部应设立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保持与上级政府的密切联络。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向晋江市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晋江市政府应当按照重大(Ⅱ)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和速报机制及时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部门间的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局。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生态环境局通报。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及有关单位在应对非环境污染类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局通报相关信息。
(3)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晋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县(市、区)的,晋江市政府或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发现事件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可采用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口头上报。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信息来源、污染源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处置”原则,由晋江市政府协调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及有关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一)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IV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泉州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晋江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晋江市政府应按规定时限向泉州市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应对工作,直到福建省、泉州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主要包括:
(1)组织晋江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晋江市政府相关领导、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立即赴事发现场组织、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根据需要报请晋江市政府请求福建省、泉州市政府和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事项支持;
(5)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6)配合福建省、泉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7)配合福建省、泉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8)配合福建省、泉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9)突发环境事件周边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应处于应急准备状态,防止突发环境事件蔓延至本辖区,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10)服从福建省、泉州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紧急调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 IV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晋江市环境应急办的建议,由晋江市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报请晋江市政府立即向泉州市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晋江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晋江市政府相关领导、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3)根据需要派相关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4)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根据需要报请晋江市政府请求泉州市政府和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事项支持;
(6)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7)组织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8)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9)配合泉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晋江市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现场指挥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医学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环境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为:
(1)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事件污染物的性质、事发地气象、水文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测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扩散的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通过讨论、专家咨询的方式,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状况、发展趋势,预测对人群和环境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应急保障组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保障日常通信畅通。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各种谣言影响社会稳定。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晋江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新闻宣传组负责指导协调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单位审核后发布。
7.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及有关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可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五、后期处置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包括人员伤亡、财产及物资损失以及群众心理因素损害情况,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暂行办法》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二)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1.事件调查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晋江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公安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泉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福建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事件具体情况,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下级生态环境部门也可以对部分重大、敏感事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应按明确的条例规定划分,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局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我市有关规定牵头调查处理,质量事故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联合调查处理。
2.调查方式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需制定调查方案。调查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收集证据材料,查明相关事实:
(1)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询问突发环境事件受害方,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2)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3)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调查组通过对现场勘查、检查、询问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案卷,生态环境局应按照晋江市政府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并将其报告或者结论作为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
3.相关单位义务
(1)涉事单位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2)调查组
调查组在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三)善后处置
晋江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善后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组织有关单位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由专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晋江市财政安排,财政局可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福建省财政、泉州市财政补助。同时,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5.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环境风险企业应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二)资金保障
市政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及财政部门应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救助防护装备、应急监测装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支出。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三)物资储备与装备保障
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队伍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建立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应急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两级物资储备,必要时可借调企事业单位及工业园区救援物资,增加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和物资的储备,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参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救助人员自身安全,及时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扩散。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
(四)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环境事件应急车辆征用及群众应急生活保障机制,保证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疏散转移群众,事发地群众有干净饮用水及无污染食品供应,确保群众正常有序的基本生活。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六)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局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运输保障,最大限度满足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
(七)通信保障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电信运营各单位要将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列入重要通信用户,保障应急通信。
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包括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通讯技术保障系统等,实现各类资源的整合。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林业园林局负责建立陆地生物物种安全预警系统;应急局负责建立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预警系统。
(八)技术保障
市政府应大力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市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媒体广泛宣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普及基本常识,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2.培训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专业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突发环境事件管理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环境应急工作培训。
3.应急演练
市环境应急办定期选择重点污染源地区、环境敏感区,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增强实战能力。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周期至少每年一次,形式应为全面演练,包括企业环境风险应急演练、社区居民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演练等。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二)应急能力评价
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本系统的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应急制度和程序、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等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考核和评价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
(三)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2)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3)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4)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事件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二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②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为晋江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在晋江市政府的领导下,由晋江市环境应急办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预案发布后需及时更新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专家名单及联络方式。
1.预案修订情况
《晋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晋政文〔2015〕119号)经晋江市政府颁布实施,预案发布实施至今已超过三年。本预案根据近年来晋江市举行的应急演习情况和应急组织、单位情况的变化,以及国家、省、市的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而进行修编。
本次修编内容主要包括:
(1)根据机构职能变化修改应急指挥部构成、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
(2)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应急通讯录及应急物资;
(3)根据《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对晋江市区域环境风险进行调查和评估,并编制完成《晋江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2.预案修订条件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晋江市政府或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四)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晋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晋政文〔2015〕119号)同时废止。
市有关单位:宣传部、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园林局、水利局、商务局、卫健局、应急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公司。
抄送:泉州市政府办、生态环境局,晋江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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