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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zhou.gov.cn
  • 索引号:QZ06101-1010-2019-00059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9-04-03 00:00:00
  • 目录名称: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文号:晋政文〔2019〕80号
  • 内容概述:《晋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116次(扩大)会议和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5-01 16:07     字体显示:       阅读:1

晋政办〔201925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晋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116次(扩大)会议和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3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规范化、精准化,强化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低保工作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坚持保基本、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精准、及时;

2属地管理、城乡统筹,动态管理、留有缓冲;

3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边缘从宽、尊重事实;

4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挥兜底作用;

5低保制度与其他政策相衔接,提高综合效能;

6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我市低保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财政、统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受镇(街道)的委托,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鼓励各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社会力量从事低保事务性、服务性等工作。

三、规范认定条件

(一)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我市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市民政局要会同财政等部门,进一步落实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制定低保保障标准,继续实施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三)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持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或病(伤)患者、残疾人、学生符合规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低保。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夫妻;

2未成年子女;

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分户、是否共同生活,都应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无论是否分户,按有利入保原则,既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无论是否分户,都应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低保,应当共同计算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列入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平等性,要按规定计算应给付申请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并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五)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受夫妻关系等条件限制):

1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经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5经村(社区)和镇(街道)书面确认的人员;

6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规范申请受理程序

(一)低保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镇(街道)受理审核,市民政局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实时受理申请和审核审批。市民政局可适时委托镇(街道)开展审批工作。

(二)低保申请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书面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三)我市户籍居民,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原则上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申请人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常住地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户籍地经办机构的协查请求,协助做好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对纳入低保的,常住地与户籍地经办机构应定期商情协查、动态管理。

(四)申请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证明,包括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含申请人家庭及其全部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疾病证明、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2书面承诺提交证明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如实填写《申请书》、《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及《泉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需申请家庭及其全部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签字授权);

3授权经办机构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等。

(五)下列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1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2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病(伤)患者或学生。

宗教教职人员申请低保的,应提交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经所在地县级宗教工作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满三年以上的证明等,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

(六)镇(街道)负责受理低保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在接受申请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出核对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清单;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当场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并按政策告知理由。

市民政局在接到镇(街道)的核对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各镇(街道)上报的核对材料,符合核对要求的要立即上报省核对平台进行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退回并通知镇(街道)修改补充。省核对平台核对报告反馈后,市民政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反馈至各镇(街道)。

救助申请受理自核对报告反馈至镇(街道)之日起算,镇(街道)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3个工作日之内,启动审核程序。

(七)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经办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八)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已享受的应予取消: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未因客观原因(如失踪、失联等),认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且主观不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权益的;

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等情形的;

8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高档私立学校就读的;

9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10根据规定其他不得享受低保的情形。

五、规范审核程序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自审核程序启动后,镇(街道)要及时组织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协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二)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家庭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有条件的镇(街道)可探索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开展调查评议工作。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入户调查。根据《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并由调查人员填写《入户调查情况表》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表》(镇〈街道〉工作人员申请人需当场签名确认);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机构)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4行业评估。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和行业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5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

6民主评议。评议成员由镇(街道)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数不少于15人。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民主评议不作为低保审批的前置条件,各镇(街道)应结合年度复核工作组织进行。

1)宣讲政策。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认定条件、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逐户介绍对象家庭经济状况;

3)现场评议。出席评议人员对所有对象是否继续保障,进行投票表决;

4形成结论。镇(街道)工作人员根据现场投票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明确继续保障对象和存在争议的对象;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有详细记录,所有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论。

(三)情况公示。镇(街道)在提出审核意见前,应或委托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致贫原因、申报收入、财产情况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四)镇(街道)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公示等,其间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由委托机构承担。

(五)镇(街道)自审核程序启动后,通过入户调查、情况公示等工作,作出审核决定。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明确提出建议享受建议不享受两类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整个审核程序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延长审核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六、规范审批程序

(一)市民政局收到镇(街道)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情况复杂的,延长审批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市民政局应当对镇(街道)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新增低保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对属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应当全部入户查。

严禁不经调查将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纳入低保。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审核延长期限内向镇(街道)、审批延长期限内向市民政局提供相关证明,并由经办机构完成复查。

(二)结果公示。对拟批准的申请人,市民政局要委托镇(街道)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等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审批结束后,市民政局每月15日前,要将当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在晋江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在线公示。有条件的镇(街道)也可实行滚动公示制度,自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待遇终止之日止,对救助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实时在线公示。公示途径可通过各镇(街道)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每月推送或镇、村两级LED屏幕滚动等。公示内容包括镇(街道)、村(社区)、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含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已成年家庭成员姓名、致贫原因、申报收入、财产情况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待遇享受情况(保障人口、核定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救助状态(提出申请、审核中、审批中、正常享受)等,公示内容根据救助享受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三)结果告知。对予以批准的,市民政局应当在办结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镇(街道)填写《救助情况告知单》书面告知申请人本人;对不予批准的,市民政局应当在办结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镇(街道)填写《救助情况告知单》书面告知申请人本人并列明理由。

七、完善收入核算办法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低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1年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申请低保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二)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

4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及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9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11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2按规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三)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1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或尊老金;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

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7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库区移民补助;

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10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12城乡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14残联发放的残疾人生活保障金、助学金、一户多残补贴、低保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补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扶持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等专项补贴补助;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残疾人生活及护理补贴。

15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16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17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

1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9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四)家庭收入按下列规定核算:

1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3申请人或法定义务人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4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生活补助费,且今后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5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

6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收入计算;

7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以实际经营收益计入家庭收入;

8打零工、做小生意等非固定从业收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际收入明显高于评估标准或者最低工资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9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

10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估算)1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就业收入等;

1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我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12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费的,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家庭人口数和我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13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安置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房租、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我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14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15法定义务人应当给付申请人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在没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缺乏履行义务能力,可以不计算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

(五)有较大刚性支出的病(伤)、残疾患者及教育负担重的家庭,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减的就业成本、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低于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70%、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病(伤)家庭,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4倍的,且患者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的,可全家纳入低保。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减的就业成本、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在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70%100%、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重病家庭,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4倍的,且患者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患(伤)者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家庭,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4倍,残疾人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可全家纳入低保。

4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介于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家庭,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4倍,残疾人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

5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下同),重度残疾人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8倍的,且重度残疾人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

6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后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教育负担重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仍在接受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且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4倍,可全家纳入低保。

7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介于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后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教育负担重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仍在接受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且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4倍,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

8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可相应按户入保或单人入保。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9困难病(伤)患者、残疾人、学生单独申请低保时,仍应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含本人)核定其整个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及本人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八、完善财产核算办法

(一)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二)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代步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小型农机具);

2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

3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4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

(三)其他家庭财产按下列规定核算:

1法定义务人具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8倍、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中高档汽车(当前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10万元及以上)、非普通商品住房等生活宽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认定其具备保障申请人基本生活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低保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

2在家庭金融资产中,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当相应扣除;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所积存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不能提取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3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不得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4低保家庭连续1年未支用各类不计入收入,且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标准的,镇(街道)应重新评估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九、加强对象管理

(一)切实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应保尽保、应养尽养放在首位,把一个不漏放在一个不错前面,坚持防止宁缺毋滥的倾向。

(二)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市民政局、镇(街道)要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核查方式,每年组织对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复核认定工作,具体复核时间由市民政局根据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确定。

(三)低保对象应定期向镇(街道)报告家庭变化情况,镇(街道)应对低保家庭进行定期复核。

1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可每年复核一次;

2对于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可半年核查一次;

3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四)低保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低保管理系统和信息核对系统,市民政局、镇(街道)应做好对象的信息采集录入,确保低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

(五)申请对象或低保对象在任何时间节点发起的信息核对,其核对报告在12个月内均可作为认定或复核的参考依据。多次发起核对的,以最新核对报告为准。

(六)健全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市民政局、镇(街道)要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建档、归类,档案类型主要包括审批类、管理类和财务类等。档案应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和销毁。

(七)低保金额的核定。实行差额补助,低保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市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我市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八)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定对象,可增发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增发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九)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十)低保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籍迁移的,持迁出地镇(街道)出具的证明及低保档案复印件,到迁入地镇(街道)办理低保关系变更手续,不需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

(十一)在低保对象定期复核时,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达到退保条件的,自认定次月起统一延续保障6个月,已死亡、已转为特困供养、有证据认定其自始违规入保等特殊情况除外。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再度返贫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退保期限、转为正常保障。

对退保后仍属于支出型贫困家庭及扶贫开发对象的,针对其实际困难和不同需求,按照有关政策分别给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保障、教育资助、扶贫开发等相应扶助,并引导社会力量给予关爱帮扶。

(十二)市民政局应根据镇(街道)上报的变更材料,及时作出低保金增发、减发或停发的审批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委托镇(街道)书面通知低保对象,并且说明理由。

十、健全监管机制

(一)市民政局、镇(街道)应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就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户籍申请地或家庭常住地长期公示,并逐步建立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二)低保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徇私舞弊。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享受低保意见的,或者不经过调查核实将某个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的;

2滥用职权。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进行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不积极协助办理申请手续或者不签署享受低保意见的;

3失职渎职。对群众反映和上级转办的符合低保政策法规的信访事件,不及时妥善处理,导致信访人员长期、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4假公济私。在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财物、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

5违法乱纪。虚列、套取、贪污、挪用、冒领、扣压、私分、拖欠低保资金的等。

(三)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民政局、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2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3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政策工作的等。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申请家庭,由市民政局或者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同时,该家庭自申请审核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在保家庭,立即停发低保金,并予以清退。其冒领款物退交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相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市民政局、镇(街道)应公开低保信访、监督咨询电话,并建立首问负责制。由专人负责,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咨询,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同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按程序办结低保信访事项,并予以书面答复。对各镇(街道)低保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市民政局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五)市民政局、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职能分别做好日常监管、跟踪监督及审计工作,对工作中主观故意造成的错误和非主观失误给予区分对待,对客观偏差尤其是确定低保对象的非主观失误给予宽容,营造鼓励实干苦干、积极作为的工作氛围。

本文件与我市此前出台的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本通知由晋江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市有关单位:纪委监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

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

农村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

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城市管理局、总工

会、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总商会、慈善总会、

红十字会、税务局、银监办、人民保险公司、人寿保险

公司、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晋江分局、泉州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晋江管理部、人行晋江支行。

抄送:福建省民政厅,泉州市政府办公室、民政局,晋江市委办、人

大办、政协办,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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