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520-2021-00056
    • 备注/文号:晋政文〔2021〕43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2-19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兴路福埔段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城乡建设管理
    时间:2021-02-25 15:50

      晋政文〔2021〕43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福兴路福埔段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罗山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因福兴路福埔段拓改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有关规定,晋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兴路福埔段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涉及罗山街道,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为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晋江市人民政府罗山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四、补偿标准

      补偿安置标准以《晋江市福兴路福埔段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依据。

      五、禁止事项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三)改变房屋用途;(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擅自实施上述行为的,在征收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

      六、强制措施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晋江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晋江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依法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咨询地点:晋江市人民政府罗山街道办事处;监督电话:85681342

      附件:晋江市福兴路福埔段改造项目征收红线图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晋江市福兴路福埔段改造项目征收红线图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9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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