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520-2020-00151
- 备注/文号:晋政地告〔2020〕27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15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英林镇高湖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晋政地告〔2020〕27号
2020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20〕12号文批准征收土地1.165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英林镇高湖村部分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预申请)单位名称:
晋江市培兴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二、征收土地位置:
详见征地红线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涉及被征地单位及征收土地面积:
项目涉及英林镇高湖村集体土地0.215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文〔2017〕46号)计算。
单位: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标准 |
安置补助费 标准 |
青苗补助费 标准 |
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标准 |
旱地 |
0.0114 |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90万元/公顷标准补偿 |
按3万元/公顷标准补偿 |
按晋委〔2013〕54号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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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0.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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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0.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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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0.2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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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座落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英林镇高湖村 |
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7日 |
英林镇高湖村民委员会 |
2020年5月28日 |
七、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对征地决定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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