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520-2020-00028
- 备注/文号:晋政地〔2020〕7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09
晋政地〔2020〕7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金井镇“学府·海岸明珠”
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批复
晋江市金井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金井镇“学府?海岸明珠”项目配套幼儿园办理用地划拨供地手续的请示》(晋金政〔2019〕115)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政地〔2013〕160号文批准纳入的,位于金井镇金井盐场的0.4854公顷国有储备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金井镇“学府?海岸明珠”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储备用地规则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你单位双方签订的《预约用地协议》约定执行。
四、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218430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218430元),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相关规费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特此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自然资源厅,泉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则局,晋江市
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统计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人防办、消防大队。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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