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210-2020-00231
    • 备注/文号:晋政办〔2020〕31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30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时间:2020-09-11 10:20
      

    晋政办〔202031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加强

    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和严格管控围填海工作,经研究,现将《晋江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8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和严格管控围填海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

    (一)严格控制新增围填海项目报批

    1.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的具体分类和规定,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我市不再受理新增围填海项目,已受理的一律停止审查。

    2.市发改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涉及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740号)精神,组织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全面梳理项目,符合条件的按新增围填海开展项目报批工作。

    3.属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新增围填海的,由项目建设主体通过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围填海申请及报批材料,报送泉州市资源规划局、发改委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用海,经泉州市资源规划局、发改委联合审查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4.用海报批材料按照自然资规〔20185号文的要求准备。单个围填海项目同时涉及新增围填海造地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新增围填海造地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材料还应包含《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要求的相应区域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材料。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林业园林局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做好政策衔接

    国发〔201824号文下发前已受理、但未取得用海批复或未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增围填海项目,一律终止审查或出让程序。其中,属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的,按要求重新办理用海报批手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填海办,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一)妥善处置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

    1.国发〔201824号文下发前已完成围填海的,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备案批复要求,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节约集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

    2.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具体按自然资规〔20187号文有关要求实施。

    3.继续填海的项目。我市继续填海项目共2个,为晋江深沪中心渔港扩建工程和英林镇政通服装生产基地项目。深沪镇和英林镇要通知项目业主,督促加快实施,不得超批准范围填海。对未按规定时限完工造成闲置的,启动法律程序,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镇要及时制止,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转用。

    4.优化调整的项目。我市优化调整项目共4个,为省道201线晋江陈埭仙石至石狮水头段公路工程、泉州深沪港区二期万吨级码头工程、深沪中心渔港疏港道路工程2和晋江中南3000吨级液体化工码头(含罐区填海)工程,陈埭镇、深沪镇、金井镇要逐一与项目业主对接,优化围填海平面设计,尽可能减少岸线资源的占用,科学合理确定围填海面积。优化调整原则要求:对填海占用海洋生态红线和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予以调出;填海不符合《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要求的,压缩填海面积;对项目平面设计与现行有关规划不吻合的,调整优化平面设计,控制填海面积;对项目实施可能影响水动力的,调整优化填海面积。

    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具体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项目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实施,相关镇政府督促各项目业主加快实施。

    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二)依法处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

    1.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文件,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要抓紧推进本辖区未批准已填海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根据泉州湾围填海项目、围头湾围填海项目、深沪湾及晋江东部海域围填海项目、安海湾围填海项目、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围填海项目、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工业园)围填海项目(以下简称四湾两片区)的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实施主体、投入资金、年度任务、监管措施等内容,立即启动历史围填海生态修复工作。对涉及违法违规围填海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未批准已填成陆区域,组织海洋执法机构开展调查,依据相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分类处置。对位于国家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的,不予处罚;范围外的,按照填海成陆时执行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在项目用海审批前对填海主体实施处罚。

    2.对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占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海岸线修测和生态评估等情况,依法依规处置,严格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按照自然资规〔20185号文要求依法拆除,各沿海镇要落实属地责任,确保在2022年底前全部拆除;经评估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已落实建设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得新增围填海面积,按照节约集约利用要求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程序办理用海手续。用于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公共生态空间的,办理登记后使用;用于生态整治修复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渤海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616号)执行;用途不明确且尚未落实建设项目的小区块,由晋江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归国有予以登记,进行生态修复,后续开发利用时依法办理用海手续。

    3.晋江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工业园)已获自然资源部备案批复,要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用海报批有关要求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11号),抓紧办理用海手续,加快开发利用,防止出现闲置海域。

    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晋江海事处、泉州海警局晋江工作处、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建设筹备工作组

    (三)组织开展围填海生态修复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是组织开展围填海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四湾两片区或所涉项目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组织开展退养还滩、生态海堤建设、沙滩修复和渔业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工作。集中连片或相邻的围填海工程,原则上应组织开展整体生态修复。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有关部门、沿海各镇、经济开发区生态修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园林局、深沪湾海底古森林保护区管理处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建设筹备工作组

    (四)加强督促指导

    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及海洋执法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在项目用海报批、生态保护修复、违法围填海查处等方面,加大督促力度,指导沿海各镇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沿海各镇要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前,于每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将辖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进展情况报送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

    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晋江海事处、泉州海警局晋江工作处

    三、坚决制止新增违法围填海

    (一)坚决查处新增违法围填海

    严厉查处未批先填、少批多填、擅自改变用途或位置等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对重大违法用海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不定期公布重大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晋江海事处、泉州海警局晋江工作处

    (二)建立跨部门协作执法机制

    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及海洋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检测手段,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大对新增违法围填海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的作用,海警、海事、港口、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现违法违规用海行为要第一时间互通信息,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防止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的发生。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园林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晋江海事处、泉州海警局晋江工作站、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围头湾港务站,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日常海域使用管理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沿海村参与一线海域监督管理的作用,建立海岸线巡查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敏感海域、违法违规围填海易发地、占用海域非法养殖、破坏滨海湿地行为的日常巡查,有效监控我市海岸线、滨海湿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认真做好海域使用疑点疑区核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用海行为。

    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深沪湾海底古森林保护区管理处,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园林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晋江海事处、泉州海警局晋江工作处

    四、加快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一)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保护和监管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对非法占用红线区域的围填海项目,由所在的沿海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落实海洋生态红线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不减少,守住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底线。

      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园林局、农业农村局

    (二)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海岸线修测,对包括滨海湿地在内的全市湿地进行逐地块调查,并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滨海湿地及自然岸线动态变化情况。全面加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强化保护区范围内滨海湿地的保护和恢复。

    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深沪湾海底古森林保护区管理处,市林业园林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三)严格海岸线保护

    贯彻落实《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严格保护优质沙滩、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等所在的海岸线,落实岸线分类分段功能管控要求,确保岸线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建立完善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确保到2020年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泉州市政府要求。

    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园林局、农业农村局、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围头湾港务站

    (四)强化海洋生态整治修复

    推动泉州湾、安海湾等重点海湾综合整治,开展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认真组织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项目,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推进西南片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海排放设施建设,从源头上控制和改善滨海湿地环境质量。

    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园林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严格实行用途管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意见的精神,统筹推进我市和沿海各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沿海各镇不再新编和报批海洋功能区划。坚持陆海统筹,将海洋资源保护特别是滨海湿地保护、海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筹安排,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的海域实施围填海行为。严禁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在滨海湿地布局,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园林局、农业农村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是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分类处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力度,实现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集约利用。对涉海的自然资源领域专项督察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严格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化部门齐抓共管

    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保护滨海湿地、严格管控围填海的意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形成管理合力。市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市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园林局、农业农村局及海洋执法等部门,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建立自然资源、发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园林、农业农村、海洋执法等部门行政审批信息与海洋执法信息实时互通的工作机制,统筹各方面力量,加大保护和管控力度。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园林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晋江海事处、泉州海警局晋江工作处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网站、报纸、杂志、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积极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提升公众保护滨海湿地和海洋生态的意识,促进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单位: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园林局、农业农村局、融媒体中心、晋江经济报

     

     

     

    市有关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

    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水利局、泉州

    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融媒体中心、晋江经济报社、填海

    办、晋江海事处、泉州海警局晋江工作处、泉州港口发

    展中心围头湾港务站、深沪湾海底古森林保护区管理

    处、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建设筹备工作组。

    抄送: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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