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710-2020-00112
- 备注/文号:晋政文〔2020〕4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19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办理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野外用火审批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时间:2020-03-27 15:45
晋政文〔2020〕44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办理森林
防火期内在林区野外用火审批事项的通知
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为了方便群众办理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野外用火,现将“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野外用火审批”事项委托你单位依法办理。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