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0--1210-2019-00041
    • 备注/文号:晋政文〔2019〕28号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09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门供水工程和龙湖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时间:2019-03-14 09:45

    金井、龙湖镇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金门供水工程和龙湖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相关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金门供水工程(包含泵站及陆地、海底管道)

      (一)管理范围:

      金门供水工程(大陆管理段)自金门供水泵站沿国道358线(即原省道308线)东段布设至入海口,管线陆域段长11.68KM,海域段长8KM。陆域段管线管理范围为管道结构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区外延30米(参照《晋江市供水工程管理规定》暂定);海域段管线管理范围为管线结构外延20米,保护范围为管线结构外延100米(参照《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二)禁止事项:

      1.未经许可,禁止在供水工程(含输水管网、截污沟、行洪渠道等)周边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运行的活动或修建影响行水的建筑物和设施;

      2.禁止损毁管道、排水井、水闸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电、交通等附属设施;

      3.禁止侵占水利、水电物资、器材、设备; 

      4.禁止非供水管理人员操作输水闸门及其他水利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供水的正常运营工作。

      二、龙湖饮用水源地

      (一)保护范围:

      龙湖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水头镇等21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7〕404号),龙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情况如下:

      1.一级保护区范围:龙湖环湖截污沟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2.二级保护区范围:龙湖环湖截污沟外延500米范围陆域。

      (二)禁止事项:

      1.禁止围垦、侵占库容,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2.禁止向一级保护区(含截污沟)直接排放废水、废油,或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粪便等各类固体废弃物。

      3.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应立即拆除或者关闭。

      4.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家禽放养、旅游、游泳、放生、垂钓、船舶入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5.禁止破坏损毁截污沟、防护围栏、供水管网、水文水质监测站等与供水或环境保护有关的设施设备。

      6.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含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立即拆除或者关闭。

      7.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罐)、化学品仓库等环境风险等级高的项目。

      8.禁止从其它区域向二级保护区内引入废水,或运入、堆放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粪便等各类固体废弃物。保护区内村庄须设置垃圾定点收集转运场所,做到村庄垃圾日产日清,并完成村庄雨污分流改造收集工作。

      9.保护区内农田须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严禁农药水排入截污沟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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