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050-2019-00171
    • 备注/文号:晋政办〔2019〕53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27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进一步扶持泉州市(晋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19-09-03 15:51

    晋政办〔201953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晋江市进一步扶持泉州市(晋江)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进一步扶持泉州市(晋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2019827日       

     

    晋江市进一步扶持泉州市(晋江)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泉州市(晋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创新发展,推进高水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资源集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及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无违法违纪、无不良信誉记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入驻产业园。

    (一)全国、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全国地区有三家以上分公司的人力资源机构。

    (二)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产业园内设立分、子公司,主要包括经业内权威机构(包括政府组织、专业社团机构、专业媒体等)认定、发布的全球或全国人力资源服务综合排名前100名,中国人力资源先锋评选、中国人力资源细分领域排行榜入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人才培训、法律服务、财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活动策划、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协会、联合会、商会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经产业园及主管单位认定的其他成长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平台运营机构。

    二、首次注册在晋江并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按照先收取后补贴的原则,注册后前两年可享有办公场地租金100%补贴扶持,第三年享有租金50%补贴扶持。

    可补贴的办公场地面积依据其在晋江的经济贡献额确定,原则上年贡献额10-50万元以内的最高可按80 平方米享受补贴;年贡献额50-100万元最高可按120平方米享受补贴;年贡献额100-200 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200平方米享受补贴。

    三、首次注册在晋江并入驻产业园的机构,按照其在晋江的经济贡献额确定,其中第一年按其对晋江市本级财政主要收入的贡献额100%奖励机构;自第二年起(四年内),按在晋江年经济贡献额100万元以内、100-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对晋江本级财政主要收入的贡献额75%80%85%奖励机构。

    四、机构在晋江的经济贡献额首超300万元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贡献额每增加10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五、产业园每实现一家机构在晋江年经济贡献额首超10 万元的,按5000 /家标准给予平台运营机构经费补助;每实现一家机构在晋江年经济贡献额首超30万元的,按1万元/家标准给予平台运营机构经费补助;每实现一家机构在晋江年经济贡献额首超 50万元的,3万元/家标准给予平台运营机构经费补助。

    六、对符合本政策支持引进的机构,平台运营机构为其提供工商、税务登记等便捷服务;对认定为晋江市优秀人才等各级人才的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优先协助其落户子女入园、入学(义务教育阶段)。

    七、对于重点引进的项目及特别优质的机构,可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人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八、成立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的产业园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产业园重要问题的协调工作。

    九、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在晋江的年经济贡献额须达到10万元,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机构须承诺在我市注册、贡献财政收入 3年以上。在此期间,若注册或经济贡献变更至晋江以外地区的,除停止当年度奖励外,上一年度未发放的补助和奖励也将不予以发放。

    十、入驻园区外的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的机构可按本政策规定额度的50%进行奖励或补助。

    十一、机构当年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机构当年对我市本级财政主要收入贡献额100%

    十二、本政策一年兑现一次,年底考核次年初兑现。同时符合本市多项鼓励政策条款或性质形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兑现。

    十三、对机构或平台运营机构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并解释。本政策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1911日起至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原晋政办〔201920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泉州市委人才办、人社局。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27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