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08-06-28
    【政府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时间:2008-06-28 00:00

    州市府办公室转发府办公厅 于依开政信息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区管委直有关单位, 省部属驻泉有位:

    现将福建省府办公厅《关于发〈福建省人政府办 厅关于依申公开政府息的行办文件的通知(闽政 办2008114 号)转给你们请认真织学,并结实际, 施。贯彻施过程中现的问题,请时向政府 息公开办公报告以便总上报省政府公厅(联系电 话22371198,传22371798

     

     

     

     

     

     

     

     

    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省人民政府办印发

    福建民政公厅关于依申请 公开息的办法》文件通知

     

     

     

    (闽政办〔2008114 号)

     

     

     

    各市、县(区人民省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厅关依申请公开政信息的暂

    行办法》、《福民政办公关于政府信息布协调的暂行 规定》、《福建民政府公厅于政府信息公保密审查的暂 行规定》印发们,请真贯。对贯彻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省政府公厅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办公厅

     

    ○○八年六月六日


     

     

     

    建省政府厅关于

    依申政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公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法获取政,充分发挥政府息对人民群众 生产、生活和济社会活的服作用,根据《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例》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依申请开政府信是指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下简称申根据自身生产、活、科研殊需要向各级民政府及级以政府部门请获取相关政 府信息,行政关依法向请人政府信息的

    第三条 依申请公政府信应遵循严格、准确及时、 便民服务的原

    第四条 申请人应合法使依申请获得政府信,不得 利用依申请获的政府信从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当指定体的工作机负责依申请公开 工作,建立健依申请公政府作制将工作机名称、办公地、办公时、联等信息向会公便 申请人提出政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公开政府信,应当对拟公 开的政府信息行保密审未经审查的政府息不得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能导致国家秘被泄露

     

    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商业秘

     

    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个人合法

     

    权益受损害的

     

    (四危及国家经济安会稳定的信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中的信,但律、法规 和规章另有规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可能会影响检、调查

     

    取证等执法活会危他人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定不公开其他政信息。

     

    第七 申请人申请公开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式(括数据电文形)。采用面形式请公开政府信确有困难的, 申请人可以口提出由受该申请的行政关代为填府信息公开申可以托他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列内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身份证明、系方式等

     

    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的内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的形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据电文形式提申请的可


     

     

     

    以省略)

     

    (五)申请时

     

    第八条 申请人申公开政应当行政机关提供本 人的身份证明本组织的关证。以组织名义出申请的书面权委表人主要负责人

    行政机关认为要当面核有关身份证明,可要求申请 人到指定的政信息公开理点,或采其他有效形式 核实。

    第九条 行政机关当通过提供网下载服务等多种

     

    方式提供申请的格式文

     

    第十条 申请人的请书不,行政关应当及时告知 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到政信息公开申,应当登记并

     

    提供受理回执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的政,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

     

    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的政府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应当知申请人获取府信息的式和

    (二)申请公的政府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作

     

    政府信息公开决定

     

    (三)申请公的政府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本政机关公


     

     

     

    开的,应当告人;能够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

     

    应当告知申请政机的名、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息属于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作

     

    不予公开的决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依据以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息中含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 能够作区分处行政关应作出政府信息分公开决书面说明部分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一行机关就同一内反复提出

     

    的政府信息公,行机关经答复的,可不再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可以公开的府信,能在答复时提供具 体政府信息内应同供;不能同时提供,要确定提期限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 和提供政府信应当答复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 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定提供期如需延长答复期应当经行政机负责人同并告知申请人长答复期限长不得超 15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三方,行政机征求第方意见所需时算在条第款规定的期限

    第十五 行政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息涉及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开后可损害三方合法权益,应当在收到申请 5 个工作内书征求第方意


     

     

     

    第三方当在收到行政机面通知之 5  个工作日

     

    内作出书面答。逾期未出答视为不同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开或在规期限内未作答复得公开政 府信息但行机关认为公开可公共利益造重大影响的, 应当予以公开并在公开将决开的政府信的内容和理由 书面通知第三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证据明与自身相的政府信息记录 不准确完整或不相关求行政机关法予以更行政机关应当 15 个工日内予受理申的行政机权更改的,应转送有权正的关处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申请开政府信应当按照申请人 要求的形式提政府信息不能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 应当安排其查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者以其他的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可以据需要设公共查阅、资料索点、信息 公告栏、电子息屏等,备相,方便众对相关政府 信息的检索、询、复制申请政府信息的民存在阅难或者视听障的,行政关应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以向请人收取依请公开政府信息 过程中发生的索、复制邮寄本费,但得收取其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他组、个人以有偿务方式提府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的公民确有济困难,经本

     

    人申请,政府公开工机构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

     

    费用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其他益团体的,凭关证明

    经政府信息公机构责人核同,可以免相关费用。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他组织认为政机关不按规定 履行政府信息务的可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府信息公开工部门。收到举报的机关当及时予以

    查处理

     

    第二十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行政机关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体行行为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有下情形之一的,依 法由监察机关一级行机关令改正;情节重的对直负责的主管人他责人员法按有关规定予行政处构成犯罪的,究刑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拒绝提应当公开的政信息或者 提供虚假政府息的

    (二履行征求意见义致第三方权益受损害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

     

    (四)违反规定收费

     

    (五)其他违反本暂行办的行


     

     

     

    第二十 行政机关当加强依申公开政府信息工

     

    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申请政府信息工机制各级主管部门和监申请

    公开政府信息作进行监

     

    第二十 法律法规授的具有管理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依申请公开府信用本办法。

    第二十 教育医疗卫、计划生供水、供电、供 气、供热、环、公共交等与众利益密相关的公事业单位的依请公开信,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 暂行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省府办公厅关于

    政府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息发、协机制,保证行政 机关发布的政准确时、一致,根据《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简称政府息公开条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定本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是指行机关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制作或的,一定式记,并由政机关保存信息。

    第三 行政机关发布政信息应遵循准确、及、一致便民的原则,事效,提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开工作主管门要组、协调 有关行政机关全政信息布协调机成畅通高效信息发布沟通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信息开发布协调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工作部门加强政府门

    站的建设,在户网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

    形成或者变更20 工作内在本行政机政府网站以发布。本行关尚不备设政府网站条件,应当通过级人民政府网上一行政管部门网站公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工作部门当建立健全新闻


     

     

     

    发布会制度,定新闻发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

    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其他众及时知的政府信息,

    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布会开。

    第七 设区以上人民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公制度省人民政府规和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规范性

    件、省人民政工作部门范性件,应当按程及时在省人民 政府公报上全省人民政府报通过指定书报书店邮局免费向公发放,并省国案馆和公共书馆免费众查阅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当在同级的家档案馆和公共 图书馆设置政信息查阅,配的设备,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织查阅政信息便

    行政机关可以据需要设公共查阅、资料索点、信息 公告栏、电子息屏等,备相,方便众对相关政府 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九条 行政机关当充分挥报、广、电视等媒体作 用,及时、主公开政府信息。

    省人制定规章的设

    规章,应在指的报刊全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自身责范围内发政府信。行政 机关制作或保的政府信,由保存该政信息的行关负责公开。政机关依职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 的政府信息,获取该政信息机关负责开。法律、法


     

     

     

    规和本省有关政府息发主体有明确具规定,从其

    规定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销、发生变更的,承受其职 责的行政机关开。销、变更的行政机的职责不再其他行政机关,由定撤、变更的行政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取或保存的政信息,

    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行政规和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 量安全状况、染病、重大动物疫情、要地理信息据、统计数据府信息行政关要严格按照定权限和报请批准后方批准得发布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联合发文产的政府信,在

    文件上盖章、行政关均有公开政府信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发文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

    和其以向中任关申获取政府信 息。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以上行政机,其中任何一 个行政机关公府信,应当与所涉及的他行政机关行沟通协调、保证开的府信息准确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府信,涉两个以上行政机 关的,拟公开息的政机应在该政府信形成或变更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政机关的意 被征求意的行应在收书面征求意见 10 个工


     

     

     

    作日内向拟公政府信息关提函复意见

    第十五条 属于依申公开府信,涉两个以上行政机 关的,受理申的行政机应在请之日 5 个工作日书面形式征求涉及的其行政。被求意见的行政 机关应在收到面征求意公文 5 个工作日内向拟开政府信 息机关提出书函复意

    第十六条 拟公开政信息行政机关向公开政府信息所

    涉及的其他行机关发出征求文应包括下内容

    (一拟公开府信息的称和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

    (二)需沟通调的事

    (三)拟公开府信息的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

    第十七条 拟公开政信息政机关征求府信息所涉及的 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时征求意政机关在期内不答复的, 视为同意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及两以上行政机,不同行政机 关之间对是否开的政府息存意见拟发布该政府 信息的行政机报请本级府信工作主管门协调解 发布政府息的关应该承相应

    任,并应及时取补救措后果

    其他自发布政府信

    议,并将相关况报告本政府公开主管部


     

     

     

    第二十 关有下行为成严重后果和良社会

    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按照有关定予

    (一)擅自发布信息,拒绝其行政机关的异、不采

    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调而经协调直接发信息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成一致,仍然不按照调意见发

    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应发现其行政机关擅自布信息

    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暂行规的行

    第二十 法律、法规授的具有管理共事务职的组 织的政府信息用本行规定

    第二十 教育、医疗卫、计划生供水、供电、供 气、供热、环共交等与民群众利益密相关的公事业单位的信协调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 本暂行规定公布之起施行。


     

     

     

    福建政府厅关于

    府信息公开保密规定

     

     

     

    第一 为了华人民共国政府信息公开(以 下简称《政府息公开条》)规范全省政府息公开前密审查工作止在政府信息公过程中发生泄行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守国家秘及其实施办法(下简称《保密 法》及其实施法)、《府信》等关法律法制定本暂行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于本省级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息在公开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审查,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息公开作机构对本机拟公开的府信,对内容是否属于 国家秘密商业秘隐私以后是否会及国家安公共安全、经安全和社稳定,并就否公开作查结论或者提处理意见

    第三 保密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开的政府息能,又确保不应公开 的政府信息不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作实行政机关首长导下的职能机构

     

    负责制。行政关业务工部门就其产生或取的政府信息


     

     

     

    提出公开或者的意,行机关政府信息开工作机构

     

    责审查工作。的保工作构协助并参与密审查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符合本机关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度和作机,指定机构负保密审查,确保密审查的序和责任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同级行政机政府信息开的 保密审查工作导、、检查,对同级行机关不能确定 是否属于国家者公后是会危及国家安、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的政信息行确

    有关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行政机关不能定是否

     

    以公开的政府行确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保密 及其实办法相关及其密级体范围规》、 国家有关规定息载上的家秘密标志和他相关标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政府信,还依据行政 机关与权利人约定者权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的意

    第八条 行政机关产生或获政府信息的作部门应当府信息形成或的同对该息是否公开提具体的意属于国家秘密政机应当根据《保密法》其实施办法、 相关保密范围规定《福建省定密工作序规确定其密知悉围、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上标注国秘密


     

     

     

    第九条 经审查,确属于政府信息公》规定的公

     

    开范围的政府息,除符本规条第一款定之应当

     

    公开。

     

    第十 经审查,确定属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会危及国安全公共安全、经安全和社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同意公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可能对公 共利益造成重影响的涉商业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以公开。

    第十一条 经审查不能确是否可以公的政府信,应 当按照法律、规和国家关规关主管部或者同级保密 工作部门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秘密和属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政

     

    《保密法》第一条第二保密法》实施办第十一条定处理

    有国家秘标志密期限内政府信 息,认为符合《保密法施办五条规定解密条件的, 可以提出解密见,按法程序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 对含有不公开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 分处理的,应区分处理删除隐去不应公的内容后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机关保密


     

     

     

    工作机构审核认。

     

    第十四 审查过中,保审查工作机构为需要可以征求本机被审信息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积极作答

    第十五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字记载并妥。文字记载 应当载明被审的标及文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 息的依据或理密审的结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人的签章和日等。

    政府信息密审的文记载可现在文处理单上

     

    第十六条 需要报有关主管门或者同级密工作部门才能

     

    确定是否可以府信的,请机关应当提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工作部门认为要的其他

     

    材料

     

    第十七 收到申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级保密工门,应当在收请之日起 7 工作日内作出面答。如延长答复期限在原限届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 限最长不得超 7 工作。法、法规、规章者省级以府及其部门文门规定的其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信息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提

     

    起的行政复议政诉,复机关或者人民院可以就有关


     

     

     

    政府息是应当公开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

     

    提请确定时,议机关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政府信息 的文本和争议方的理由有关部门或者保工作部门前条的规定作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定期本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进行清 理,对符合《密法》实办法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定程序解密。理工年至 1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反有规定不履或者不正确履行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导致不依法履公开政府信息 义务、公开不当公开的府信的,依法由监机关、上一级 行政机关责令正,并及采取;情节重的,对行政 机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任人员依按有关规予处分;构成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法律法规授的具有管理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公开政府信前的保密查,规定

    第二十 教育医疗卫、计划生供水、供、供 气、供热、环、公共交等与众利益密相关的公事业单位信息开前的保审查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 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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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行政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维礼市长,李平秘书长、吕炜民主任系统党黄建专职副书

    泉州市人民政            2008 6 28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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