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1-0101-2024-00018
    • 备注/文号:晋建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2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部分)》的通知
    时间:2024-05-23 16:00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部分)》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闽建〔2023〕18号)基础上,对照部门权责行政处罚事项,对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新增28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请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一并贯彻执行。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版)》(晋建综〔2021〕260号)同步废止。

      附:《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部分)》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2日

      附件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4年修订部分)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G310.47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310.47

      违反《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93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9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发生一般事故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发生重大事故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97.1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97.1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一般

      从业人员不满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97.2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97.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轻微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97.3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97.3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轻微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有2人以下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有3人以上5人以下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有6人以上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97.4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97.4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轻微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2人以下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人数11人以上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97.5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97.5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轻微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也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97.6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97.6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轻微

      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年度中未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完善的生产经营单位。

      ①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从未组织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

      ①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

      ①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97.7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97.7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轻微

      2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3名以上10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11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99.1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99.1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轻微

      4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未按规范设置或未设置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5处以上10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未按规范设置或未设置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11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未按规范设置或未设置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99.2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99.2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轻微

      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查、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查、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查、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99.3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99.3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轻微

      未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定期检测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既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定期检测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99.4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99.4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轻微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1台(套)的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1条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2台(套)的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2条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3台(套)以上的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3条以上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违法情形未予当场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99.5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99.5

      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轻微

      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人以下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4人以上9人以下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10人以上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99.7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99.7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轻微

      使用1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使用2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使用3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3种工艺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使用4台(套)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4种以上工艺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102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102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3项以下一般事故隐患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较轻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4项以上一般事故隐患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1项重大事故隐患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2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103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103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轻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104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104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其中1项的。

      ①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①从业人员不满100人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105.2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105.2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一般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407.108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407.108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备注:本裁量基准与《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保持一致。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G802.78.1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802.78.1

      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

      轻微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责令限期改正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G802.78.2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802.78.2

      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的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的;

      轻微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责令限期改正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G802.78.3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802.78.3

      对不立即整改,未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对不立即整改,未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

      轻微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责令限期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G901. 55.1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901.55.1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轻微

      逾期未改正,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劳动者工资,涉及人数在1-19人的;或者涉及金额不满10万元的。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50000-60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劳动者工资,涉及人数在20-49人的;或者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发放比例未达到应发工资总额80%的。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60001-79999元罚款,同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劳动者工资,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者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发放比例未达到应发工资总额60%的。

      责令项目停工,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80000-100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G901. 55.2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901.55.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轻微

      逾期未改正。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50000-60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未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60001-79999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提交虚假工资保证金存储凭证及虚假金融机构保函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资保证金减免、退还的。

      责令项目停工,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处80000-100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G901. 55.3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901.55.3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轻微

      逾期未改正,未落实以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其中1项,涉及人数在1-19人的:①劳动用工实名制登记②考勤管理③进退场管理④其他实名制管理制度有关事项。

      对违法单位处50000-60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未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未落实以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其中2项的:①劳动用工实名制登记②考勤管理③进退场管理④其他实名制管理制度有关事项;或者未落实以上1项管理制度涉及人数在20-49人的。

      对违法单位处60001-79999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未落实以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3项以上的:①劳动用工实名制登记②考勤管理③进退场管理④其他实名制管理制度有关事项;或者未落实以上1项管理制度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者存在伪造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或提供虚假考勤数据的。

      责令项目停工,对违法单位处80000-100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G901. 57.1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901.57.1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轻微

      逾期未改正。

      对建设单位处50000-60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未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建设单位处60001-79999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提交虚假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材料的。

      责令项目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处80000-100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G901. 57.3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G901.57.3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第二十条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轻微

      逾期未改正,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本条款其中1项有关资料的。

      对违法单位处50000-60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未改正,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本条款2项有关资料的。

      对违法单位处60001-79999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提交虚假工程施工合同或农民工工资专户等有关资料的。

      责令项目停工,对违法单位并处80000-100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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