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32-2420-2017-00040
- 备注/文号:晋行政党组〔2017〕17号
- 发布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0-03
晋行政党组〔2017〕17号
中共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关于印发《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行政服务中心党支部,管委会各科室,驻中心各窗口:
《中共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
2017年9月15日
中共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更好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市行政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讨论和决定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问题。
第五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加强对市行政服务中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七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认真落实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党支部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事项;
(二)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单位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事项;
(四)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人员教育管理、股级干部选任、后备干部推荐等方面的事项;
(五)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的申请等事项;
(六)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机关效能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年度预决算和5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等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组书记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认真落实党组书记述职、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等制度,自觉接受市委、市纪委及其派驻纪检组、本单位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党组书记应当受到相关责任追究。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应当受到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分管领导、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中共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 2017年9月15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