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0日)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晋江市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中国●晋江”网站(晋江政务网)上查阅本《指南》。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接受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指导,开展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会同局内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1)机构设置;
(2)人事信息。
● 政策法规
Ⅰ 国家法律法规;
Ⅱ 福建省法律规章。
● 规划计划
Ⅰ 计划总结;
Ⅱ 规划信息。
● 统计信息
Ⅰ 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各类统计数据;
● 计划财务
Ⅰ部门财政预决算报告及收支情况;
Ⅱ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Ⅲ 民生资金分配情况。
● 行政收费
Ⅰ 卫生计生行政收费项目;
Ⅱ 卫生计生行政收费情况;
● 政府集中采购
Ⅰ 政府集中采购事项公示;
● 行政许可
Ⅰ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
Ⅱ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 重大建设项目
Ⅰ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项目动态);
● 卫生专题
Ⅰ 重大卫生事件实施情况(工作动态);
● 卫生应急
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Ⅱ应对信息、应急动态。
● 卫生法治监督;
Ⅰ打击非法行医情况;
Ⅱ送达公告等执法文书。
● 纪检监察
Ⅰ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组基本情况;
Ⅱ纪检监察工作动态。
● 工作动态
Ⅰ卫生健康工作动态
● 其他信息
Ⅰ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工作计划
Ⅰ卫生计生各类工作计划;
●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Ⅰ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晋江”网站(“晋江政务网”)上公布(网站地址为:http://www.jinjiang.gov.cn)
(二)公开形式
1.通过“中国●晋江”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jinjiang.gov.cn),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2.在官方政务新媒体“健康晋江”公开,微信号:jiankangjinjiang,微信扫描关注。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晋江”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晋江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市卫生健康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5664489
传真号码:0595—85667153
通信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迎宾路669号
邮政编码:3622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晋江” 政府门户网站首页信息公开展览直接点击“依申请公开”,填报申请。申请提交后,请注意保存网站反馈的流水号,可适时输入流水号查询答复办理情况。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晋江”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中国●晋江”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方法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