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万金(身份证号码:51102319XXXXXX601X):
你非医师行医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我局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于2019年8月9日依法对你作出: 1.没收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晋卫医证保决〔2019〕Y041001号);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卫医罚〔2019〕Y04220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晋江市分行国库帐户(先到我局开具《晋江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网点缴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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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潘晓丰 蔡华慧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