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30-2510-2018-00011
- 备注/文号:晋司〔2018〕56号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29
“法治晋江”政务微信公众号是指晋江市司法局在腾讯微信平台中以本单位名义注册开设的政务微信公众号。为加强政务微信公众号“法治晋江”(以下简称微信公众号)的规范应用和管理,促进市司法局政务微信健康发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运维安全管理。“法治晋江”政务微信公众号类型为服务号,由福建法治报社代为运行、管理和维护。运维人员要树立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心,掌握基本新闻规律和网络技术,熟悉网络传播特点,熟练掌握网络表达方式;提高安全保护意识,加强对账号登录密码和使用微信的移动终端的安全设置及管理,防止出现被黑客攻击和滥用的安全事故发生。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处、中心)及福建法治报社运维人员(以下简称运维人员)应严格遵守《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和政务微信应用制度、规范,不得发布违规信息,不得发布未经证实、涉密、敏感的信息,不得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采取违法违规手段或发布敏感话题等方式获取粉丝。
第二条 内容及时更新。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处、中心)相关人员要了解政策、熟悉业务,提高文字水平。运维人员应做好微信内容建设,保持消息推送常态更新。
第三条 发布内容范畴。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包括:属于市司法局信息主动公开范畴的信息,有利于推进党务、政务工作的宣传信息,方便群众学习工作生活的信息,澄清事实、回应民声、维护党委、政府良好形象的信息,以及其他非涉密的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按照上级有关精神要求转发的全市性重大工作内容和应急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先审后发。(1)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处、中心)要确定1名信息员,每月向运维人员报送不少于1篇的信息。信息发布实行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处、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经本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涉密审查)、局分管领导复核、局主要领导审批”的“三审”制度,确保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处、中心)审签单统一汇总至宣教科,由宣教科负责留档备查。福建法治报社对市司法局进行采访撰写的稿件,审核流程同上。(2)福建法治报社从主流媒体及中央(省委、泉州市委、晋江市委)政法委和司法部、省司法厅、泉州市司法局官网、官微所刊发的时政热点、新规政策、普法案例等内容择优进行转发,不得超出以上范围进行转发。
第五条 发布依法依规。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微信消息,内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布他人原创内容需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依法应经原著作权人同意的,应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在符合网络文明规范的前提下,应尽量使用风格活泼、生动的网络语言。
第六条 信息收集通报。运维人员要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反馈至市司法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管理职责会同相关司法所、局机关科室(局、处、中心)或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七条 依规批准报备。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局分管领导或管理人员变更,应重新填写登记信息,并及时报市委宣传部备案。微信公众号如因工作原因不再使用或需要关闭,应报局主要领导批准,抄报市委宣传部,予以公告并及时在微信平台上注销。
第八条 突发事件处置。如遇突发事件,参照《晋江市突发和敏感事件新闻应急处置预案》(晋委办发〔2016〕14号)和《关于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晋委办〔2012〕21号)有关精神,报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管理。
第九条 纳入评估考核。将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对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处、中心)政务信息发布量、消息点阅量等方面进行评估考核。对违反上述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附件:“法治晋江”政务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审批表
附件
“法治晋江“政务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审批表
信息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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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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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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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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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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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审查意见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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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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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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