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56-1830-2022-10048
    • 发布机构: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31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1期)
    时间:2022-05-31 11:00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1期)

     

    一、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有机紫菜”、“菠菜蛋汤”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C21321302410333304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有机紫菜”,标称生产企业为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项目。

    抽样编号为XC21350582375531763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菠菜蛋汤”,标称生产企业为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5日,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的“有机紫菜”66.24公斤及不合格的“菠菜蛋汤”61.44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有机紫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菠菜蛋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生产销售不合格有机紫菜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20元并处罚款58000元。

    (2)生产销售不合格菠菜蛋汤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104元并处罚款5280元。

    二、福建喜来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汉堡包(红豆沙拉夹层面包)”、“生吐司(发酵乳风味沙拉夹层面包)”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DC21421200606430271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汉堡包(红豆沙拉夹层面包)”,标称生产企业:福建喜来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27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项目。

    抽样编号为SC21450981636500425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生吐司(发酵乳风味沙拉夹层面包)”,标称生产企业:福建喜来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9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项目。

    抽样编号为SC21500000341734481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汉堡包(红豆沙拉夹层面包)”,标称生产企业:福建喜来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8日,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建喜来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调查。福建喜来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的“汉堡包(红豆沙拉夹层面包)”(生产日期:2021年5月27日)255公斤、不合格的“生吐司(发酵乳风味沙拉夹层面包)”( 生产日期:2021年9月9日)240公斤及不合格的“汉堡包(红豆沙拉夹层面包)”(生产日期:2021年8月28日)217.5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三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398元,并处罚款100000元。

    三、福建福派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肉松饼”、“福派园咸牛轧(中度充气类混合型糖果)”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DC21330800326830337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肉松饼”,标称生产企业:福建福派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2日,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

    抽样编号为SC21350000371239777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肉松饼”,标称生产企业:福建福派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7日,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

    抽样编号为DC21440100004541508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福派园咸牛轧(中度充气类混合型糖果)”,标称生产企业:福建福派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日,不合格项目为钠项目。

    抽样编号为XC21131050344941614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肉松饼”,标称生产企业:福建福派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8日,不合格项目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建福派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福建福派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的“肉松饼”(生产日期:2021年5月2日)500公斤、不合格的“肉松饼”250公斤(生产日期:2021年7月7日)、不合格的“福派园咸牛轧(中度充气类混合型糖果)”(生产日期:2021年9月1日)567公斤及不合格的“肉松饼”(生产日期:2021年7月18日)612.5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四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肉松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福派园咸牛轧(中度充气类混合型糖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肉松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生产销售肉松饼过氧化值不合格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罚款73000元。  

    (2)生产销售福派园咸牛轧(中度充气类混合型糖果)钠不合格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820元,并处罚款14000元。  

    (3)生产销售肉松饼防腐剂不合格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12.5元,并处罚款73000元。

    四、泉州良有食品有限公司果G卷软糖(香橙味)和果G卷软糖(苹果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DC21440100004544881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果G卷软糖(苹果味),标称生产企业为泉州良有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8日,不合格项目为食品标签营养成分-钠含量。

    抽样编号为DC21440100004544882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果G卷软糖(香橙味),标称生产企业为泉州良有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4日,不合格项目为食品标签营养成分-钠含量。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泉州良有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泉州良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批次不合格“果G卷软糖(苹果味)”310盒及不合格“果G卷软糖(香橙味)”310盒。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45.6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

    五、晋江众恒食品有限公司“豆乳雪花酥(中度充气糖果)”、“蔓越莓雪花酥(中度充气糖果)”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DC21440100004544700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豆乳雪花酥(中度充气糖果)”,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众恒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2日,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项目。

    抽样编号为DC21440100004544699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蔓越莓雪花酥(中度充气糖果)”,标称生产企业为晋江众恒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2日,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晋江众恒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晋江众恒食品有限公司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抽样样品豆乳雪花酥(中度充气糖果)”和“蔓越莓雪花酥(中度充气糖果)产品不是晋江众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对该公司不予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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