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 7 期)
一、福建美良食品有限公司“复合调味料”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C21350582375531728的散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复合调味料,标称生产企业为福建美良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05日,不合格项目为氨基酸态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建美良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福建美良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调味料”(批次2021-10-05)50公斤,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该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31.5元,并处罚款300元。
二、福建建民食品有限公司气泡菓子夹心软糖(柠檬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C21610726766400265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气泡菓子夹心软糖(柠檬味),标称生产企业为福建建民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08月01日,不合格项目为食品标签-营养标签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建建民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福建建民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了该批次不合格气泡菓子夹心软糖(柠檬味)(规格型号:24克/袋)46.08kg,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气泡菓子夹心软糖(柠檬味)食品标签-营养标签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GB 28050-2011 3.4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食品的行为。
三、福建建民食品有限公司酸爆心(草莓味夹心软糖)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C21610726766400256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酸爆心(草莓味夹心软糖),标称生产企业为福建建民食品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09月01日,不合格项目为食品标签-营养标签项目。
2、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建建民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福建建民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了该批次不合格酸爆心(草莓味夹心软糖)(规格型号:24克/袋)46.08kg,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酸爆心(草莓味夹心软糖)食品标签-营养标签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GB 28050-2011 3.4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食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