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56-1830-2019-10158
- 发布机构: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16
2019年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2月16日(共8件)
时间:2019-12-20 10:06
2019年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2月16日(共8件)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单位 | 公开时间 |
1 | 药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4-453号 | 晋江市万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四境分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晋江市万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四境分公司 | 91350582MA344FNR6K | 吴培芳 |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如下:
1、责令当事人; 2、处以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0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2月10日 |
2 | 药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4-454号 | 晋江市康汇药业贸易有限公司花厅口分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晋江市康汇药业贸易有限公司花厅口分店 | 91350582077412089D | 陈美燕 |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如下:
1、责令当事人; 2、处以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0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2月10日 |
3 | 药品 | 晋市监处字〔2019〕15-73号 | 晋江市康杰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晋江市康杰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50582MA32TUTY7E | 傅铭杰 |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当事人的执业药师未佩戴工作证、温湿度记录不完整问题,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9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19日 |
4 | 食品 | 晋市监处字〔2019〕15-85号 | 杜勇勋无证经营小餐饮店案 | 杜勇勋 | 无证经营小餐饮店 | 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已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为此,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如下: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以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1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11日 | ||
5 | 食品 | 晋市监处字〔2019〕15-91号 | 福建客味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安全信息案 | 福建客味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91350582337472564G | 黄建法 | 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 当事人未按规定将量化分级信息在第三方平台(美团网)上进行公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规定;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1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11日 |
6 | 药品 | 晋市监处字(2019)12-238号 | 晋江市英林镇高湖村第二卫生所非法销售药品案 | 晋江市英林镇高湖村第二卫生所 | 泉(晋)卫医证字第11-011号 | 施婷婷 | 非法销售药品 | 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1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2月11日 |
7 | 药品 | 晋市监处字(2019)12-239号 | 晋江市英林镇高湖村第三卫生所使用劣药及未按规定储存药品案 | 晋江市英林镇高湖村第三卫生所 | 泉(晋)卫医证字第11-012号 | 洪恩典 | 使用劣药及未按规定储存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劣药及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3、没收劣药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1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2月11日 |
8 | 食品 | 晋市监处字(2019)12-232号 | 晋江市英林镇伍堡秀儿食杂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晋江市英林镇伍堡秀儿食杂店 | 92350582MA315UC5X1 | 童玉辉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
1、罚款,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3、警告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9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2月9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