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56-1830-2019-10154
- 发布机构: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25
2019年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1月25日(共17件)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单位 | 公开时间 |
1 | 药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4-426号 | 泉州市汇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晋江陈埭苏厝分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营许可案 | 泉州市汇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晋江陈埭苏厝分店 | 91350582MA32CQPE4H | 林慧霞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营许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PGL-11 A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吊销; 二、处以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9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19日 |
2 | 食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3-188号 | 白正文无证经营餐饮服务案 | 白正文 | 白正文 | 无证经营餐饮服务 | 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无证经营餐饮服务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20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20日 | |
3 | 药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7-053号 | 晋江市东石镇大白山村第二卫生所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未建立药品温湿度监测记录案 | 晋江市东石镇大白山村第二卫生所 | 泉(晋)卫医证字第08-057号 | 杨建设 | 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未建立药品温湿度监测记录 | 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未建立药品温湿度监测记录行为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2、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20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20日 |
4 | 食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7-030号 | 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糕点产品案 | 福建爱乡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91350500591729417P | 许金锁 | 生产经营不合格糕点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糕点产品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9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19日 |
5 | 食品 | 晋市监处字(2019)20-093号 | 晋江市美好时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晋江市美好时光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582796052868P | 蔡长队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罚行为如下: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7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7日 |
6 | 食品 | 晋市监处字(2019)20-094号 | 晋江市华旺调味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食品案 | 晋江市华旺调味品有限公司 | 91350582L033629665 | 翁荣通 | 无证生产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无证生产食品处罚行为如下:
1、罚款,2、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及违法生产的工具。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8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18日 |
7 | 食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5-258号 | 泉州市泉利堂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泉州市泉利堂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 91350582X114678297 | 陈清艺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25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25日 |
8 | 食品 | 晋市监处〔2019〕05-259号 | 泉州好香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泉州好香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91350582315420149H | 陈世流 | 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21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21日 |
9 | 医疗器械 | 晋市监处字〔2019〕05-233号 | 晋江市罗山优佳食品商行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 晋江市罗山优佳食品商行 | 92350582MA2YMN5G7W | 王荣斌 | 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扣押物品。 3、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9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19日 |
10 | 药品 | 晋市监处字〔2019〕18-078号 | 福建省泉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晋江王厝分店经营销售劣药案 | 福建省泉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晋江王厝分店 | 91350582MA3469TP20 | 洪丽玲 | 经营销售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为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经营销售劣药的行为:1、没收劣药;2、处以罚款。 二、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警告。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20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20日 |
11 | 药品 | 晋市监处字〔2019〕15-71号 | 晋江市灵心医药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存储药品案 | 晋江市灵心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582MA32PEEB8L | 陈采秀 | 未按规定储存药品 | 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行为属于《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的内容,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10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9月10日 |
12 | 食品 | 晋市监处字(2019)12-209号 | 晋江市英林镇文娟便利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晋江市英林镇文娟便利店 | 92350582MA2Y69B17D | 杜文娟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 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
1、罚款,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3、警告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9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19日 |
13 | 药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6-178号 | 晋江市永和镇巴厝村第一卫生所未按规定储存药品案 | 晋江市永和镇巴厝村第一卫生所 | 泉(晋)卫医证字第09-001号 | 林荣顺 | 未按规定储存药品 |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1、给予警告;2、责令改正。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4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4日 |
14 | 药品 | 晋市监处〔2019〕06-181号 | 晋江市永和镇力争村第一卫生所未按规定存储药品案 | 晋江市永和镇力争村第一卫生所 | 泉(晋)卫医证字第09-037号 | 蔡金盾 | 未按规定储存药品 |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1、给予警告;2、责令改正。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4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4日 |
15 | 药品 | 晋市监处〔2019〕06-183号 | 晋江市永和镇力争村第二卫生所未按规定存储药品案 | 晋江市永和镇力争村第二卫生所 | 泉(晋)卫医证字第09-038号 | 蔡东兴 | 未按规定储存药品 |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1、给予警告;2、责令改正。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4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4日 |
16 | 药品 | 晋市监处〔2019〕06-184号 | 晋江市永和镇上宅村第一卫生所未按规定存储药品案 | 晋江市永和镇上宅村第一卫生所 | 泉(晋)卫医证字第09-046号 | 杨连发 | 未按规定储存药品 |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1、给予警告;2、责令改正。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4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19日 |
17 | 药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8-74号 | 肖涤凡无证销售药品、保健食品案 | 肖涤凡 | 无证销售药品、保健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无证销售药品:1、没收违法产品;2、罚款;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1、没收违法产品;2、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18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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