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56-1830-2019-10101
- 发布机构: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15
2019年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7月15日(共 7件)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单位 | 公开时间 |
1 | 食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8-43号 | 晋江市安海镇旺隆百货商店经营不合格食品 | 晋江市安海镇旺隆百货商店 | 350582600385803 | 吴显栋 | 经营不合格食品 |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当事人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处以罚款; 二、对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品行为: 1、没收经营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8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7月8日 |
2 | 药品 | 晋市监处〔2019〕17-47号 | 晋江市一正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一鑫分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销售劣药案 | 晋江市一正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一鑫分公司 | 91350582MA345A0P55 | 苏爱萍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销售劣药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七十九条,综上,我局决定如下:一、对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物品; 2.处罚款; 二、对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物品; 2.处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0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7月10日 |
3 | 药品 | 晋市监处〔2019〕17-54号 | 泉州市东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西滨分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案 | 泉州市东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西滨分店 | 91350582MA34863C3Y | 黄国宝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物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2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7月12日 |
4 | 食品 | 晋市监处〔2019〕17-55号 | 晋江市东石镇盛燕烟杂店未经许可从事经营预包装食品及商标侵权案 | 晋江市东石镇盛燕烟杂店 | 92350582MA3168R93W | 张玉燕 |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预包装食品及商标侵权 | 依据《个体工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为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对当事人在未变更登记经营范围经营登记经营范围以外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理如下: 责令改正; 二、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理如下: 1、没收扣押的物品; 2、处以罚款; 三、对当事人在采购以上涉案的预包装食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的行为,处理如下: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对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处以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2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7月12日 |
5 | 药品 | 晋市监处字〔2019〕09-109号 | 晋江市一正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龙湖分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 晋江市一正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龙湖分公司 | 91350582MA32EXHJ47 | 张东频 |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没收扣押物品。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2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7月12日 |
6 | 食品 | 晋市监处〔2019〕05-151号 | 泉州市轩味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 泉州市轩味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91350582MA2Y1CC9XH | 何丽娜 | 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5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7月5日 |
7 | 食品 | 晋市监处字〔2019〕16-060号 | 福建极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 福建极度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5827775267220 | 林德圣 | 生产不合格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3日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7月3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