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0-2420-2021-00113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30
    晋人社【2020】107号晋江市人社局局关于印发《晋江市进一步扶持泉州(晋江)人力资源产业园发展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08-04 18:06
      

    晋人社〔2021107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晋江市进一步扶持泉州市(晋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泉州市(晋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进一步扶持泉州市(晋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201953文件精神制定措施的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此件主动公开)                                      2021730  



      

    晋江市进一步扶持泉州市(晋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进一步扶持泉州市(晋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201953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公场地租金补助

    (一)申报对象

    注册在晋江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9年1月1日起首次注册在晋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机构类型符合晋江市进一步扶持泉州市(晋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晋政办〔201953有关规定

    2.依法纳税, 在晋江的年经济贡献额(实际入库数)须达到10万元;

    3.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办公设备,开展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应符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无违法违纪、无不良信誉记录

    (三)奖励标准和期限

    1.入驻产业园的机构,按照“先收取后补贴”的原则,注册后前两年可享有办公场地租金100%补贴扶持,第三年享有租金50%补贴扶持;

    2.可补贴的办公场地面积依据其在晋江的经济贡献额确定,原则上年贡献额10-50万元以内的最高可按80 平方米享受补贴;年贡献额50-100万元最高可按120平方米享受补贴;年贡献额100-200 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200平方米享受补贴。可补贴的办公场地面积不得超过实际使用(租赁)面积,租金补贴标准按实际租金计算;

    3.入驻园区外的符合条件的机构可按上述规定额度的50%进行补贴,租金补贴标准不高于入驻产业园内的标准;

    4.享受租金补助期间不得对外转租。

    (四)申报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助申请表》(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的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入驻园区外的机构除租赁合同外另需提交不动产证明;

    3.租金支付凭证;

    4.机构实缴税费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5.机构在职员工花名册。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济贡献额奖励

    (一)申报对象

    注册在晋江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9年1月1日起首次注册在晋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机构类型符合《晋江市进一步扶持泉州市(晋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晋政办〔2019〕53号)有关规定;

    2.依法纳税, 在晋江的年经济贡献额(实际入库数)须达到10万元;

    3.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办公设备,开展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应符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无违法违纪、无不良信誉记录

    (三)奖励标准和期限

    1.入驻产业园的机构,按照其在晋江的经济贡献额确定,其中第一年按其对晋江市本级财政主要收入的贡献额100%奖励机构;自第二年起(四年内),按在晋江年经济贡献额100万元以内、100-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对晋江本级财政主要收入的贡献额75%、80%、85%奖励机构

    2.入驻产业园机构在晋江的经济贡献额首超300万元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贡献额每增加10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3.入驻园区外的符合奖励条件的机构可按本政策规定额度的50%进行奖励。

    (四)申报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济贡献奖励申请表》(附件2);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的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园区外机构除租赁合同外另需提交不动产证明;

    3.机构实缴税费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4.机构在职员工花名册;

    5.申报首超奖励应提供历年实缴税费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三、产业园运营机构经费补助

    (一)申报对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平台运营机构。

    (二)奖励标准和期限

    1.产业园每实现一家机构在晋江年经济贡献额首超10 万元的,按5000 元/家标准给予平台运营机构经费补助;

    2.产业园每实现一家机构在晋江年经济贡献额首超30万元的,按1万元/家标准给予平台运营机构经费补助;

    3.产业园每实现一家机构在晋江年经济贡献额首超 50万元的,按3万元/家标准给予平台运营机构经费补助。

    (三)申报材料

    1.《平台运营机构经费补助申请表》(附件3);

    2.年经济贡献额首超机构入驻产业园的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年经济贡献额首超机构自入驻以来历年实缴税费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平台运营机构向市人社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经市人社局审核、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机构运营情况,征询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对申报对象守法守信、依法纳税、安全生产等情况的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机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奖励资金发放的,按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流程拨付。

    五、其他规定

    (一)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满足《晋江市进一步扶持泉州市(晋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的办理行政许可(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条件,在产业园内注册公司,并与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入驻协议。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在晋江的年经济贡献额须达到10万元,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机构须承诺在我市注册、贡献财政收入 3年以上。在此期间,若注册或经济贡献变更至晋江以外地区的,除停止当年度奖励外,上一年度未发放的补助和奖励也将不予以发放。

    (三)晋江本级财政主要收入的贡献额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机构当年享受场租补贴和经济贡献额奖励总额不超过机构当年对我市本级财政主要收入贡献额100%。

    (四)对机构或平台运营机构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一律取消入园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失信情况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年度取消享受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各项补助政策。

    (六)本政策一年兑现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应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本操作规程相应政策与本市或上级相关政策重叠的,均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起至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助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济贡献奖励申请表》

    3.《平台运营机构经费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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