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0-0820-2019-00063
- 备注/文号:晋人社〔2019〕56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20
晋人社〔2019〕56号
关于同意福建省晋江人力资本有限公司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通知
福建省晋江人力资本有限公司:
申请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3〕149号)等规定,经审核,你单位符合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福建省晋江人力资本有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法定代表人:张志山,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聚兴小区一区11号。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证号:362200FJ20190012,有效期3年。你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三、你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分立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四、你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五、你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六、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加强管理,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0日
抄送: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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