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晋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晋江政务网)上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人事类信息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财政资金
5、行政服务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三张清单实施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1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12、行政执法及监管信息
13、政策解读
14、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15、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在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www.jinjiang.gov.cn。
2.在官方政务新媒体“晋江政策在线”公开,微信号:JinjiangPolicy,微信扫描关注。
3.在晋江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区政府信息提供。
(1)晋江市档案馆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南1号档案馆
联系电话:0595-68106909。
(2)晋江市图书馆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文化广场
联系电话:0595-82032184。
4.通过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新媒体等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务公开”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然后在“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下找到“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浏览,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部分主动公开的农业信息还将通过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渠道
1.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可当面申请或通过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申请
咨询电话:0595—85622163
传真号码:0595—85626269
通信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新华街177号
邮政编码:3622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时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晋江市人民政府” 政府门户网站首页信息公开展览直接点击“依申请公开”,填报申请。申请提交后,请注意保存网站反馈的流水号,可适时输入流水号查询答复办理情况。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晋江市人民政府”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本单位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本单位办公室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事项。
(三)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法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