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6-0101-2024-00022
    • 备注/文号:晋政民〔2024〕5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14
    晋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8-21 15:38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金使用管理,强化特困救助供养服务,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民政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13号)、《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88号)、《福建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2号)、《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号)、《福建省民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民规〔2023〕8号)、《泉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社会救助“一事一议”适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民保〔202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认定“三无”条件的特困人员

      各镇(街道)要把好“入口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条件详见《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号)。

      二、实事求是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各镇(街道)要按照《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号)规定,组织镇(街道)评估小组或联合医疗卫生机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采取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办法,围绕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项指标开展客观综合评估(附件1)。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者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各镇(街道)应当自接到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照料护理标准。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三、妥善解决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监护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各镇(街道)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调查(附件2),做好供养意愿征询工作,鼓励支持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选择入住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各镇(街道)要根据市民政局拟制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委托照料协议书》(附件3)、《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照料协议书》(附件4)参考文本,进一步完善供养协议并落实签订工作,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协议由镇(街道)与供养服务机构(或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三方签订并各执一份,市民政局备案一份,协议应同步上传至福建省救助综合服务平台。供养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协议涉及事项发生变更或供养机构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签订供养协议。为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使用,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均需签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委托照料协议书》,未签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委托照料协议书》的,一律按分散供养标准执行。

      四、合理安排供养服务机构

      各镇(街道)要根据特困人员实际状况,在充分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合理安排供养形式和机构。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应就近安排入住本辖区的镇级敬老院(街道养老照料服务中心)。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不得安置在供养服务机构。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包括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部分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晋江市社会福利中心、引入第三方专业团队运营的镇级敬老院(街道养老照料服务中心)和村级敬老院、在市民政局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等。

      五、加强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监管

      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困难群众巡访制度,定期开展巡查探访,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照料服务情况。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季度至少巡查探访1次,并翻看特困人员档案资料了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现状及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服务情况;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个月至少上门探访或电话询访1次,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供养服务机构、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等落实整改。对确实不适合担任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的要及时调整。

      六、加强供养资金管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由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两部分构成。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资金,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特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人员支出包括:特困人员伙食和食品支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气等费用;服装(被褥)费、生活必需品购买费、必要交通费、网络通讯费和零用钱等;提供照料护理、住院看护等服务支出;提供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及社会捐助以外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支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其他费用支出。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原则上应支付到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原则上按月发放。用电优惠金、价格临时补贴、春节价格临时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等,原则上应支付到对象个人账户(供养在晋江市育婴院、福利院除外)。对确实无法自行支取的,可经所在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核实签订代管/代领协议(附件5)并由他人代管/代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代领人应为救助对象的监护人、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或其本人指定人员。  

      各镇(街道)要定期探访被托养的特困人员,了解和评估资金使用和供养服务情况,要督促供养服务机构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2号)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备维修、改造等支出。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

      七、做好特困人员档案管理

      各镇(街道)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档案。一是实行“一人一档”。特困人员档案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整理和管理,内容包括《晋江市社会救助对象申请材料》《晋江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晋江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晋江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委托照料协议书》或《晋江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照料协议书》《晋江市生活不能自理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卡折委托代管/代领备案表》等,切实做到“一人一档,一村(居)一盒”,配齐专用档案柜,使用标准统一的档案盒或档案袋,制作形式一致的档案标签。二是实行“动态管理”。特困人员档案要随“动态调整”及时进行新增、补充和清理,确保特困人员档案的延续性、准确性和使用性。

      同时,各镇(街道)要督促供养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特困人员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要按照入院建档、注重日常存档、定期移交等要求,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终止供养服务后五年。特困人员档案资料原则上分为基本信息类、健康管理类、其他类等。其中基本信息类主要包括特困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文件材料复印件、入住手续、终止救助供养相关材料复印件等;健康管理类主要包括特困人员就医病历、离院或者死亡相关证明资料等。

      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文件印发后,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进一步明确的项目,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

      附件:1.晋江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2.晋江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

      3.晋江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委托照料协议书

      4.晋江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照料协议书

      5.晋江市生活不能自理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卡折委

      托代管/代领备案表

      晋江市民政局

      2024年8月14日

      附件1

      晋江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类别

      □老年人  □残疾人  □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居住地址

               镇(街道)         村(社区)

      身份证号码

     

      评估类别

      □首次评估  □复检评估  □持续评估

      程度等级

      评估事项

          

      轻度依赖

      中度依赖

      重度依赖

      判断评估

      (1)进  食

      独立使用餐具将饭菜送入口腔,完成咀嚼、吞咽等步骤。

      需要将食物送至床边完成。

      需要协助将食物切碎、搅碎后完成。

      完全需要喂食完成。

          

      轻度依赖

      中度依赖

      重度依赖

      (2)穿  衣

      独立完成穿脱衣服。

      送至床边,在指导下自行穿脱。

      在部分协助下完成。

      在完全协助下完成。

          

      轻度依赖

      中度依赖

      重度依赖

      (3)上下床

      独立上下床。

      借助较小外力支持或外物支撑完成。

      需在他人搀扶下完成。

      卧床不起,无法上下床。

          

      轻度依赖

      中度依赖

      重度依赖

      (4)如  厕

      独立完成如厕、小便、大便等。

      能表达排便意愿,在搀扶下如厕。

      经常失禁,在协助下在床边排便。

      完全失禁,在床上排便。

          

      轻度依赖

      中度依赖

      重度依赖

      (5)行  走

      独立完成站立、转移、行走、上下楼梯等。

      借助较小外力或助行器完成。

      需在他人搀扶下完成。

      卧床不起,床上运动在协助下进行。

          

      轻度依赖

      中度依赖

      重度依赖

      (6)洗  澡

      独立完成洗头、梳头、洗脸、刷牙、剃须、洗澡等。

      能独立洗漱等,洗澡需要协助。

      洗头、洗澡需要在他人协助下完成。

      完全依赖他人帮助完成。

          

      轻度依赖

      中度依赖

      重度依赖

      评估分数总结

      自理:6项均为正常/轻度依赖,具备基本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护理需求为全自理;

      半自理:1-3项为中度依赖/重度依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较差,需要提供较大帮助,护理需求为半护理;

      不能自理:4-6项为中度依赖/重度依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很差,需要提供很大帮助,护理需求为全护理。

      自理能力

      评估

          

      

      不能自理

      村(社区)意见:

      经评估,该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为          (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

      经了解,该特困人员的供养意愿为        供养(集中/分散),供养所在机构                    

      评估人员签字:                                                            

      

      经办人签字: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村(居委会)盖章

      

              

     

      镇(街道)审核审批意见:

      经评估确定,该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为            (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

      护理需求为             (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

      供养形式为          供养(集中/分散),供养所在机构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备注:申请人或家属须如实提供情况,评估方需如实填写。任何一方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评估结论即无效,不能作为申请补助资金的依据。本表格一式三份,市镇村各执一份。

     

      附件2

      晋江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纳入特困供养时间

     

      是否为重度残疾人

      □是;

      是否患有精神疾病

      □是;

      生活自理能力情况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是否有亲属(如有,请注明姓名、关系)

      □是(             );

      委托照料人姓名、联系方式

      

      委托照料人类型

      □亲属;

      □邻居;

      □村(居)民委员会;

      □供养服务机构;

      □社会组织

     

      是否已经 

      签订委托照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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