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6-0101-2019-00038
- 备注/文号:晋政民〔2019〕63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30
晋政民〔2019〕63号
晋江市民政局关于
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泉政办〔2017〕70号)、《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泉民保〔2017〕94 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19〕23号)和《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和审核审批制度的通知》(晋政办〔2019〕35号)及相关规定精神,为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关申请对象认定条件。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通知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
(3)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残疾人;
(4)经相关鉴定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罹患重病、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开具需长期卧床治疗诊断证明书的。
2.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4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本通知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1)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通知条件的;
(2)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收入、财产具体认定范围参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2019〕25号)有关规定执行。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通知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提供救助供养服务的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再报市民政局备案: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2)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合法资产及收入;
(3)申请前1年内或者享受救助供养期间,购买高额价值(单品人民币2000元以上)收藏品;
(4)申请前1年内或者享受救助供养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除外);
(5)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能力但未尽义务的,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加强对象认定的政策衔接工作。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准确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各镇(街道)要组织各村(社区),结合实际情况,准确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应严格按照评估结果进行确定,评估结果需报市民政局备案。鼓励各镇(街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对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特困人员,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被评为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要优先入户调查。
二、严格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程序
(一)受理制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即时受理制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及终止程序,以及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办理时限和工作方法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年度审核,严格按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19〕23号)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和审核审批制度的通知》(晋政办〔2019〕35号)等文件要求进行。
(二)申请主体。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填写完整的《晋江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材料》(附件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复印件等。
申请人根据自身状况还应提供的材料:
(1)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疾病证明、劳动能力状况等用于劳动能力情况鉴定的证明;
(2)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拆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3)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申请人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原则上应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受理、审核及审批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19〕23号)文件规定程序履行职责。对未通过审批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对象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实施救助,建立特困人员档案、经济状况核查档案。
特困人员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来源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复核重新评估,填写《晋江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附件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及救助供养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获得审批通过或终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告知,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告知当事人或其亲属。
(四)终止待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核实特困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救助供养待遇: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除外)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超过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且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4倍;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孤儿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终止救助供养的同时,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三、建立完善特困供养工作机制
各镇(街道)要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建立完善特困供养工作机制。
(一)明确特困人员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等法规文件精神,按以下规定确定特困人员监护人。
(1)属于未成年人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合理安排供养形式。各镇(街道)要根据特困人员实际状况,在充分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合理安排供养形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到2019年,我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半护理及全护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需达到35%以上,2020年需达到50%以上。
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各镇应就近安排入住本辖区的镇级敬老院。青阳街道、梅岭街道等我市6个街道、紫帽镇及西滨镇安排入住市社会福利中心。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重度精神疾病或重度精神残疾的,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泉政办〔2017〕70号)文件精神,安置到市疗养院等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镇级敬老院尚未正式启用的镇,可优先安排半护理及全护理特困人员先行入住市社会福利中心,并填写《特困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中心申请表》(附件3),经市民政局审批通过后安排入住。特困人员在入住市社会福利中心期间发生了相关费用根据有关政策及规定进行支付,对于发生其他不可预测事件,所产生的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市镇两级共同承担。镇级敬老院启用后,原则上有关镇应及时将本辖区入住市社会福利中心的特困人员转移至镇级敬老院。
对自愿分散供养的,经本人同意,各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及住院陪护等服务。
(三)规范签订供养协议。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各镇(街道)要与供养机构签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委托照料协议书》(附件4)。原则上,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应于每月10日前直接拨付至供养机构。对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要明确委托照料人,并逐一签订《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协议》(附件5),落实照料服务责任。供养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特困人员供养意愿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确定供养形式并重新签订供养协议。
(四)完善医疗及丧葬保障等供养工作。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因病(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等保障制度规定进行支付。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其监护人或村(社区)到市民政局办理免费申请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晋江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市民政局审核盖章后有效,一份由市民政局业务科室留档,另一份由经办人连同相关材料提交市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市殡仪馆直接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同时,各镇(街道)应按规定做好特困人员教育、住房、司法等救助供养工作。
各镇(街道)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档案。一是规范材料填报。特困供养申请、审批各项材料应做到规格规范、字迹工整、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情况,填写时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填写表格。二是实行“一人一档”。特困人员档案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整理和管理,内容具体包括《晋江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材料》、《晋江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附件6)、《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委托照料协议书》或《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协议》等,切实做到“一人一档,一村(居)一盒”,配齐专用档案柜,使用标准统一的档案盒或档案袋,制作形式一致的档案标签。三是实现“动态管理”。特困人员档案要随“动态调整”及时进行新增、补充和清理,确保特困人员档案的延续性、准确性和实用性。
附件:1.晋江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材料
2.晋江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3.特困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中心申请审批表
4.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委托照料协议书
5.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协议书
6.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
晋江市民政局
2019年7月24日
附件1
编号:
晋江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材料
申请人:
镇(街道) 村(社区)
申 请 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人 ,性别 ,年龄 ,全家共 口人,现因 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特提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共同申请人包括:
。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已充分了解本人所申请救助项目的相关政策,为此所提供的个人、家庭信息以及家庭成员相关材料全部属实,同意审核审批、监督检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本人信息进行核实、评议以及公示。本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提供信息不实、不全或将本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等出借他人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终止审核审批程序、终止救助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资料发生变动,本人或本人家庭成员将向当地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主动报告。
申请人(签字+指模):
年 月 日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
申请人姓名: 申请项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收入信息
■现在就业所获得收入 就业者姓名 平均每月工资及资金、津贴 元
就业者姓名 平均每月工资及资金、津贴 元
■经营净收入 经营者姓名 平均每月收益 元
■退休金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养老保险金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失业保险金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获得赡养、抚(扶)养费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农村农副业生产的收入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 元
■村集体分红等收入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 元
■其他需要登记的收入
家庭财产信息
■现金 元
■股票 总市值 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总市值 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 基金等有价证券 总市值 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总市值 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银行储蓄 金额 元 户名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 元 户名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公积金 缴存人姓名 余额 元
缴存人姓名 余额 元
■房产 产权人姓名 面积 平方米 □自住□商用□出租(每月收益 元)
产权人姓名 面积 平方米 □自住□商用□出租(每月收益 元)
■车辆 行驶证持有人 品牌型号 购置时间 现估计 元
行驶证持有人 品牌型号 购置时间 现估计 元
■商业保险 保险名称 被保险人姓名 每月缴纳保险费用 元
■商业保险 保险名称 被保险人姓名 每月缴纳保险费用 元
■其他需要登记的贵重财产及价值
晋江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因本人 提出申请,经认真学习申请的救助项目及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相关政策,充分了解其必要性,现作出如下授权:
一、本人自愿授权并将积极配合该项救助政策主管部门委托的核对机构,通过合法途径对本人家庭经济有关状况进行查询、核对,并同意救助政策主管部门或核对机构按规定进行公示,请民政、公安、工商、税务、人社、公积金、银行、证券、保险及其它核对机构认为必要的部门或单位凭此授权书予以配合,本人自愿承担由此次授权查询引起的相应责任。
二、本人已清楚知晓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等的出借行为为违法行为,愿意接受一切由此导致的认定结果。
三、本人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隐瞒,本人愿意放弃申报或退还已享受的相关社会救助待遇,并接受该项救助政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四、本人自愿委托户主为本次申请各事项的申请代理人,其填写的表格、所做的决定将代表我们全家共同的决定。
授权书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享受社会救助之日止。
授权人(需核对人员)签字:
1. (指模)2. (指模)3. (指模)
4. (指模)5. (指模)6. (指模)
7. (指模)8. (指模)9. (指模)
经办人员签字:1. 2. 年 月 日
(加盖社会事务办公章)
备注: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由本人
按指模。
入户调查情况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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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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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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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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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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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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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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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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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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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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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健康状况 |
□健康 □患病 □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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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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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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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 |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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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情况 |
□有劳动能力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无劳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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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
□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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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婚 □未说明的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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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状况 |
□已就业 □未就业 □临时就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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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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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月收入情况 |
工资(含奖金) |
元 |
赡养(抚养、扶养)费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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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 |
元 |
租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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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 |
元 |
抚恤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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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 |
元 |
基本养老保险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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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元 |
合计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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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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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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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情况 |
全部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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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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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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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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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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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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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家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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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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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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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银行账号 |
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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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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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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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情况 (大额支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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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认真核对,现确认《入户调查情况表》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表》( 张)的信息全部由本人提供,愿意承担由于信息漏报、瞒报等引起的一切后果。 镇(街道)、村(社区)入户调查人: 申请人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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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民政局抽查,该户《入户调查情况表》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表》( 张)相关情况基本□属实□不属实。其他抽查意见: 入户抽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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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表(户主: )
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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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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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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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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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户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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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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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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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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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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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健康状况 |
□健康 □患病 □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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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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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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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 |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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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情况 |
□有劳动能力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无劳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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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婚 □未说明的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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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状况 |
□已就业(单位) □未就业 □临时就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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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月收入 |
工资(含奖金) |
元 |
赡养(抚养、扶养)费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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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费(养老金) |
元 |
租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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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 |
元 |
抚恤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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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 |
元 |
基本养老保险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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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元 |
合计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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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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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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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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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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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户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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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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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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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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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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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健康状况 |
□健康 □患病 □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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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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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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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 |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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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情况 |
□有劳动能力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无劳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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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婚 □未说明的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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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状况 |
□已就业(单位) □未就业 □临时就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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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月收入 |
工资(含奖金) |
元 |
赡养(抚养、扶养)费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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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费(养老金) |
元 |
租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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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 |
元 |
抚恤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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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 |
元 |
基本养老保险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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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元 |
合计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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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镇(街道)、村(社区)入户调查人: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入户抽查人: 年 月 日
备注:可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数量,合理确定该表数量。
晋江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认定审批表
申请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项目类别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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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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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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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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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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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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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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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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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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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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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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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月收入(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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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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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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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总收入 |
元 |
家庭人均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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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情况 |
全部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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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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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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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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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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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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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家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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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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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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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情况 |
大额支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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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备案 |
□有 请填写《晋江市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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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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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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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协查意见 |
经调查,该申请人申报的内容□属实 □不属实。经村(居)委会公示 □有异议 □无异议。□同意 □不同意上报。 调查人(签字):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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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公示时间: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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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意见 |
经审核有关材料,其家庭情况□符合 □不符合本市认定条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有异议 □无异议。从 年 月 日起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为________元/月。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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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公示时间: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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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民政局监督 检查意见 |
经抽查,该申请人□符合 □不符合我市______________认定条件,保障标准为________元/月。 经办人(签字):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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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情况 |
评议时间 |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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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小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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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评议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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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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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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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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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栏有变动情况下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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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类别 |
□增员 □减员 □取消 □保障金额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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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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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前享受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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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后享受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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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前户/月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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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后户/月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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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协查意见
协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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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晋江市民政局监督检查意见”一栏有抽查到才填写;“民主评议情况”一栏结合年度复核工作填写;该表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该表数量、大小。
附件2
晋江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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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类别 |
□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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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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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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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评估类别 |
□首次评估 □复检评估 □持续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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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等级
评估事项 |
正 常 |
轻度依赖 |
中度依赖 |
重度依赖 |
判断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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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食 |
独立使用餐具将饭菜送入口腔,完成咀嚼、吞咽等步骤。 |
需要将食物送至床边完成。 |
需要协助将食物切碎、搅碎后完成。 |
完全需要喂食完成。 |
正 常□0分 轻度依赖□1分 中度依赖□3分 重度依赖□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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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卫生 |
独立完成洗头、梳头、洗脸、刷牙、剃须、洗澡等。 |
能独立洗漱等,洗澡需要协助。 |
洗头、洗澡需要在他人协助下完成。 |
完全依赖他人帮助完成。 |
正 常□0分 轻度依赖□1分 中度依赖□3分 重度依赖□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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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穿衣 |
独立完成穿脱衣服。 |
送至床边,在指导下自行穿脱。 |
在部分协助下完成。 |
在完全协助下完成。 |
正 常□0分 轻度依赖□1分 中度依赖□3分 重度依赖□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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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厕 |
独立完成如厕、小便、大便等。 |
能表达排便意愿,在搀扶下如厕。 |
经常失禁,在协助下在床边排便。 |
完全失禁,在床上排便。 |
正 常□0分 轻度依赖□1分 中度依赖□3分 重度依赖□5分 |
|
(5)移动 |
独立完成站立、转移、行走、上下楼梯等。 |
借助较小外力或助行器完成。 |
需在他人搀扶下完成。 |
卧床不起,床上运动在协助下进行。 |
正 常□0分 轻度依赖□1分 中度依赖□3分 重度依赖□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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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分数总结 |
0 - 5分:自理,具备基本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护理需求为全自理; 6 - 14分:半自理,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较差,需要提供较大帮助,护理需求为半护理; 15分及以上:不能自理,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很差,需要提供很大帮助,护理需求为全护理。 |
评估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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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能力 |
自理 □ 半自理 □ 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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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意见: 经评估,该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为 (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 经了解,该特困人员的供养意愿为 供养(集中/分散),供养所在机构 。 评估人员签字:
经办人签字: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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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核审批意见: 经评估确定,该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为 (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 护理需求为 (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 供养形式为 供养(集中/分散),供养所在机构 。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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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人或家属须如实提供情况,评估方需如实填写。任何一方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评估结论即无效,不能作为申请补助资金的依据。本表格一式三份,市镇村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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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特困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中心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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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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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2寸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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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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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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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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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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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重度残疾人 |
□是;□否 |
是否患有精神疾病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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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情况 |
□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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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其监护人 |
签名: (盖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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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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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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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审批意见 |
救助科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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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科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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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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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及要求 |
1.申请者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如实填写本表,所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不得为空,否则予以退回; 2.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晋江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本人彩色近照2寸4张; 3.本表一式四份,市、镇、村及市社会福利中心各持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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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委托照料协议书
(参考模板)
甲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乙方(托养服务机构):
丙方(被照料人或其监护人):
为了更好地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工作,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订如下委托照料协议:
一、被照料人 ,性别 ,年龄 , 县(市、区) 镇(街道) 村(居)委会,按《晋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晋政民〔2019〕 号)文件规定,已由我镇(街道)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且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现征得丙方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集中照料。
二、乙方应按照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被照料人提供衣、食、住等方面的生活照料,不得侵害被照料人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需每月向甲方提供被照料人的近况信息,包括生活照片、正常饮食情况、生活自理能力变化情况等。
四、如被照料人生病,需住院治疗时,乙方需及时送医,垫付住院押金以及提供必要的住院照料。同时,需在住院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被照料人的监护人,后续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等保障制度规定进行支付。
五、如被照料人死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被照料人监护人,并协助甲方或被照料人监护人为被照料人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手续。被照料人的监护人或亲属提出超出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要求的,超出项目费用由其监护人或亲属自行承担。
六、甲方应加强对被照料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定期检查乙方的照料工作,有权对乙方的照料行为进行监督、追究。
七、甲方按月将被照料人特困供养金统一直接拨付至乙方。
八、丙方可对乙方的照料行为提出意见,经三方协商后,在本协议其他需明确事项中增补进行明确。
九、如其中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另外两方书面提出要求。
十、其他需明确事项:
三方均完成签字后此协议随即生效,各方必须信守本协议,如有违约,由违约方负全部法律、经济责任;如被照料人死亡,该协议自然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公章):
丙方签字(指模): 年 月 日
附件5
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协议书
(参考模板)
甲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乙方(村〈居〉委会或其监护人):
丙方(被照料人):
为了更好地做好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服务工作。为了更好照顾被照料人的日常生活,甲方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供养的有关服务,具体协议如下:
被照料人 ,性别 ,年龄 , 县(市、区) 镇(街道) 村(居)委会,按《晋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晋政民〔2019〕 号)文件规定,已由我镇(街道)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且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现征得丙方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照料。
1.乙方应负责被照料人在其生存期间的生命、财产安全;
2.乙方应为被照料人提供必要的住房并保证其安全;
3.乙方应为被照料人,尤其是半护理或全护理特困人员,在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洗澡及室内外活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在其他需明确事项中进行商定。
4.乙方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照料事宜,受托方姓名: ,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 ,开户行 。
5.如被照料人死亡,乙方应主动或协助被照料人的监护人员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事宜。被照料人的监护人或亲属提出超出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要求的,超出项目费用由其监护人或亲属自行承担。
6.甲方应不定期入户检查分散供养照料情况,并按月将照料护理费用拨付至受托人账户。
7.甲方、丙方可对乙方的照料行为提出意见,经三方协商后,在本协议其他需明确事项中增补进行明确。
8.如其中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另外两方书面提出要求
9.其他需明确事项:
三方均完成签字后此协议随即生效,各方必须信守本协议,如有违约,由违约方负全部法律、经济责任;如被照料人死亡,该协议自然终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公章):
丙方签字(指模): 年 月 日
附件6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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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日期: 调查人: 、 (社会事务办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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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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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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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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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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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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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特困供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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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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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重度残疾人 |
□是;□否 |
是否患有精神疾病 |
□是;□否 |
生活自理能力情况 |
□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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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亲属(如有,请注明姓名、关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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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照料人姓名、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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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照料人类型 |
□亲属;□邻居;□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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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经 |
□是;□否 |
目前是否 |
□是;□否 |
备注:“调查人”由入户调查的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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