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4-1050-2019-00001
- 备注/文号:晋科〔2019〕9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科学技术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2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环境,推进我市科技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7〕86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申报兑现2018年度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范围
(一)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5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30万元;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三)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确认的在晋江落地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及企业内部建立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在省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省政府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
(四)当年度新购置100万元以上研发设计仪器设备的泉州市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按购置总额的10%补助。(按发改局、工信局和科技局的业务隶属关系只能选择一种申报,不能同时申报)
(五)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被认定为泉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的研发机构,奖励15万元(已获得过企业技术中心奖励的不再给予奖励);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六)企业通过科技大市场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专利技术及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实现技术交易(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独占许可、技术秘密转让),且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按交易额的10%给予买方奖励,单一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每一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被列入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技术交易额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规定实现技术交易的按交易额1%予以奖励企业具体负责团队或个人,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科技大市场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促成我市企业实现技术交易的,按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年度不超过200万元;对于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为我市企业开展科技服务(除技术交易、专利代理以外)且服务晋江产业一年以上的,按每年实际业绩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在办公用房上予以免费。
(七)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到晋江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按完成迁移后剩余的有效期占完整有效期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在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每年度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九)引荐科技型企业或项目到我市备案落地并在三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的,给予引荐的科技服务机构10万元奖励。
(十)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实施并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省政府扶持资金总额100%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同一家企业同时获得2项或2项以上的国家级科研平台,同时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300万元。
(十二)被命名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十三)获国家级、省级和泉州市级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商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十四)我市企事业单位牵头成立的,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对于所依托或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须进入实质性运作),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在我市实施并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10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五)被认定为泉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机构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机构奖励100万元。泉州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上级财政资助额的10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六)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我市实施并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十七)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研究机构、国家985工程大学、港澳台知名大学在晋江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实际运营,符合晋江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一般性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包括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省科技进步奖;被省政府确认的在晋江落地的高水平研发机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泉州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新认定和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泉州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泉州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新购研发仪器设备。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复印件;
3.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研究机构、国家985工程大学、港澳台知名大学在晋江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实际运营,符合晋江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复印件;
3.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运营情况报告。
(三)我市企事业单位牵头成立的,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对于所依托或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须进入实质性运作)。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完税证明复印件;
4.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运作情况;
5.设立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文件;
6.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负责人任命文件;
7.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专兼职研发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职务、所在岗位等);
8.主要研发设备清单,研发场所说明;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与服务对象签署的合同(协议)、服务项目取得的绩效、未来的发展规划。
(四)技术交易奖励。其技术交易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规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方式,是企业基于自身技术需求以购买、定制、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形式获得某项技术的独占权或使用权。技术交易额为技术合同的价款扣除非技术部分(如为技术的实施,而在合同中连带购置的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费用)后的技术性价款。
1.《晋江市专利技术(成果)交易奖励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交易合同(合同登记备案、技术交易额认定证明);
4.交易双方非关联交易证明;
5.技术转让方发票;
6.交易履行完成,技术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说明。
(五)成果交易个人或团队奖励。根据规定实现技术交易的按交易额1%予以奖励企业具体负责团队或个人,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1.《晋江市专利技术(成果)交易奖励申请表(个人或团队)》一式2份(见附件6);
2.个人或团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技术交易合同(包含个人或团队标识的合同登记备案、技术交易额认定证明);
4.交易履行完成,技术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说明。
(六)科技大市场服务机构奖励。对于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为我市企业开展科技服务(除技术交易、专利代理以外)且服务晋江产业一年以上的,按每年实际业绩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在办公用房上予以免费。
1.《晋江市科技大市场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7);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复印件;
3.入驻晋江市科技大市场合同复印件;
4.业绩证明材料(服务合同、纳税证明等)
(七)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到晋江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按完成迁移后剩余的有效期占完整有效期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有效期不足1年的按50%给予奖励,有效期超过1年的按100%给予奖励,最高一次性予以20万元补助。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落地后完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落地后最近3个月缴纳社保员工名单(需由相应管理机构出具,加盖公章);
6.落地后的销售明细复印件和产出情况说明;
7.企业厂房租赁协议或相关厂房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对在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同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得重复计算,每年度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该企业既属众创空间又属科技孵化器,只奖励所属众创空间。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商、的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复印件;
3.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内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和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入驻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科技服务机构引荐科技型企业或项目到我市落地,需在企业工商登记前半年备案,企业在落地起三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的,给予引荐的科技服务机构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不得重复计算,引荐的企业原本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的不给予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科技服务机构引荐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3.科技服务机构完税证明复印件
4.科技服务机构入驻科技大市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引荐企业工商登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引荐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的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科技服务机构引荐的企业备案材料:
1.《科技服务机构引荐企业备案表》一式2份(见附件9);
2.科技服务机构入驻科技大市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引荐企业营业执照、原属地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企业原属地上年度缴纳社保员工名单(需由相应管理机构出具,加盖公章);
5.科技服务机构引荐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高新技术企业组建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省政府扶持资金总额100%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同一家企业同时获得2项或2项以上的国家级科研平台,同时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300万元。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获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4份(见附件1);
2.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4.如果运营商属外聘的,还需提供运营合同等证明资料;
5.其他相关材料。
(十二)对当年度新购置100万元以上研发设计仪器设备的泉州市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购置总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研发设计仪器设备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4份(附件10);
2.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复印件;
3.研发设计仪器设备发票汇总表(需体现发票日期、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发票号码、合计金额等内容);
4.研发设计仪器设备供应商提供相应申报年度内的完税发票复印件(申报年度必须在有效年度范围内,且实际发生购置款100万以上);
5.材料真实性声明一式4份(附件11)。
三、申报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局下发政策兑现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提交申请材料;
(三)经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初审后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44号窗口,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收集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四)市科学技术局收件后发函咨询公安、生态环境、消防、人社、金融、税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法人代表涉黑涉恶行为、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结案、“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被税务部门稽查定性偷税骗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
(五)相关部门函复市科学技术局;
(六)市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等有关单位审核;
(七)市科学技术局汇总呈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审批;
(八)市政府审批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政策兑现。
四、申报时间和联系电话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8日(星期三),市科学技术局将派人于5月6日至8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在市政府大楼一楼市行政服务中心44号窗口收件。
联系人:
科技管理科: 苏灵均, 联系电话:85682584
许婕妤, 联系电话:85682584
发展计划科: 林育良,联系电话:85669816
郑 炯,联系电话:85669816
生产力促进中心:许伟琦,联系电话:85667172
五、相关政策文件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7〕86号)可从晋江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http://kjj.jinjiang.gov.cn:8615/project/)创新政策栏查看。
附件: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
2.晋江市专利技术(成果)交易奖励申请表
3.晋江市专利技术(成果)交易奖励申请表(个人或团队)
4.晋江市科技大市场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
5.科技服务机构引荐企业备案表
6.研发设计仪器设备补助资金申请表
7.材料真实性声明
晋江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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