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4-1050-2017-00005
- 备注/文号:晋科〔2017〕26号
- 发布机构: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7-07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科计〔2017〕2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试行)》(闽科计〔2017〕25号)、《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教〔2017〕39号)的规定,并按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开展2017年度企业研发费用预补助申报工作。为确保本次预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开展分段预补助工作的补充要求通知如下:
1.本批次申报的是按2016年度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额为基准。对2017年度年中、单项研发经费投入进行预补助的经费。
2.相关企业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行选择是否参与本批次分段预补助申报。
3.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15日。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含营业执照、上年R&D统计报表或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尽量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建议找省厅认可的事务所)。其中,申请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的企业还需提供上半年辅助帐汇总表,辅助帐汇总表须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尚未建立研发经费辅助帐的企业,可提交包含上半年研发费用的财务报表或其他佐证材料。
4.未提供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的企业,泉州市级、晋江市科技部门将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深入企业对企业研发经费进行核查,特别是研发费用专帐和辅助帐。企业应积极配合开展现场核查。申请企业拒绝配合核查的,将视为主动放弃预补助申请资格。
5.对补助企业名单及其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内容包括补助企业名单、企业当年度的研发经费内部支出额、拟核定补助经费、以及现场核查情况等,公示期7天。企业如对抽检或异议核实结论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上泉州市科技和财政部门申请复核。
附件:通知全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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