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3-2420-2019-00059
    • 备注/文号:晋路长办〔2019〕6号
    •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01
    晋江市人民政府路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11-01 09:10
      

     

     

     

     

     

    路长办20196

     

     

    晋江市人民政府路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晋江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晋江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路长办公室     

    20191010

     

     

    晋江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道路功能,维护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国省道以外,由市交通运输局、镇(街道)、村(社区)负责日常养护的道路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占用挖掘管理。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占用挖掘道路建设工程是指占用挖掘道路、桥梁,埋(架)设硬线(燃气、污水、排水、自来水等管道)、软线(通信信息、监控、电力电缆等线缆)等管线工程施工及增设路口、占用挖掘道路进行勘探等工程。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养的骨干公路涉及的占用挖掘道路的行政许可审批、占用挖掘管理、道路修复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城市道路涉及的挖掘道路的行政许可审批、挖掘管理、道路修复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水利局负责加强本市雨污水管网项目及其他管线涉及或触碰雨污管道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科学编制雨污水管网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积极协调引导全市雨污水管网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项目有序开展,保障路面及时按质量恢复到位。

    第六条 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出具交通安全方面的审核意见,监督管理交通组织方案的落实情况,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对未经批转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挖掘修复费由市交通运输局征收,执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镇(街道)管养道路及农村(社区)道路的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审批、占用挖掘管理、道路修复管理、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十条 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各镇(街道办)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及本行业涉路工程施工行为,履行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主体责任、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一条 占用挖掘市交通运输局管养道路的,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占用挖掘道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晋江市道路挖掘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主要理由;(2)安全保障措施;(3)施工期限。);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四)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需增加提交以下材料:

    (五)施工组织方案;

    (六)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需经管线主管部门同意,不涉及地下管线的无需提供)。

    (七)书面延期申请报告(工程延期需提供);

    (八)《占用挖掘道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工程延期需提供)。(鉴于第十六条已提出,建议此处删除)

    注:因永久改变道路现状影响交通安全等重大事项的,应组织其他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简化申请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产权管理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交通秩序管理方面进行办理。

    占用挖掘道路许可事项施工期间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交通疏解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交通安全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施工时间,尽量避免交通高峰期施工。

    许可部门须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管线施工穿越道路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施工技术;纵向挖掘的,须根据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占用挖掘道路许可事项影响其他单位权益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后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齐备,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时限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核发《占用挖掘道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的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在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备、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应当予以受理。

    (三)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四)决定。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占用挖掘道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占用挖掘道路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凭道路挖掘修复费缴纳回执领取决定、证件。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用挖掘道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要求施工。施工期间《占用挖掘道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必须张贴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

    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施工位置、扩大施工面积的,应当事先向核发《占用挖掘道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原审批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占用挖掘道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核发《占用挖掘道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应注明施工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以及施工占用的道路路段、面积。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由原核准部门重新换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因配合政府举办重大活动,被指令暂时停工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或城市管理局提供延期施工申请及有效证明,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城市管理局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漏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需要紧急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立即向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及城市管理局报告。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可先行占用挖掘道路实施抢修作业,但应在应急抢修发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占用挖掘道路许可。

     

    第四章 修复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期间,应符合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占用挖掘市交通运输局管养道路的应由工程建设单位自行委托道路授权经营单位晋江市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组织路面修复,路面修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涉及需缴纳公路占用费、公路损坏赔补偿款或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等情况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执收并上缴国库。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修复,原则上可免予缴纳其他相关费用。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将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纳入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占用挖掘镇(街道)管或村(社区)管道路的,应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改建。建设单位应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所在地镇(街道)或村(社区)担保路面修复质量,并经保修期验收合格后,方可退回。

    第二十一条 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作为验收依据。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

    工程回填部分、路基部分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并承担质量及安全管理责任。路面部分由道路修复单位承担质量及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路面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路面恢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技术标准负责修复工程的保修。

    隐蔽工程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现象影响道路正常使用时,原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隐蔽工程的返修,保证工程质量,按照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相应的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工程概况牌,施工工程概况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安监单位,经批准的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监督电话及监督单位等。

    (二)按许可的地点、位置、面积、作业时间、施工期限、施工组织及道路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

    (三)严格执行交通组织方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交通导向标志、交通警示标志,做到标识清晰,并配备交通疏导员维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四)占用挖掘应实施围蔽作业,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合理设置围蔽区,做到整齐连贯、安全牢固和规范整洁;围蔽区内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

    (五)在主次干道占用挖掘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时间进行施工,不得出现扰民现象。

    (六)占用挖掘道路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及其他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占用挖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日常巡查,对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案件,要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局处罚。市交警大队负责监督管理占用挖掘道路工程的交通组织、交通安全工作。

     

     

     

     

     

     

     

     

     

     

     

     

     

     

     

     

     

     

     

     

     

     

    抄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信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晋江市人民政府路长办公室        201910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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