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9年12月03日)

     

     

    晋江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参照《晋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晋江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晋江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晋江政务网”)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及编排体系如下: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机构、职能信息

    转载国家法律法规文件、转载省级规章文件

    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部门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部门财政预决算报告及收支情况

    扶贫、教育、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对信息、应急动态

    政策文件、政策解读信息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公开渠道

    1.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www.jinjiang.gov.cn

    2.在官方政务新媒体“晋江残联”公开,微信号:jjcjrlhh,微信扫描关注。

    3.在晋江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1)晋江市档案馆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南1号档案馆

    联系电话:0595-68106909。

    (2)晋江市图书馆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文化广场

         联系电话:0595-82032184。

    4.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通过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发布部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对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渠道

    受理机构:晋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可当面申请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申请

    咨询电话:0595-85662800

    传真号码::0595-85609630

    电子邮箱:jjcl2800@163.com

    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岭路419号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7楼

    邮政编码:3622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时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系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写;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书面提交

    申请人可以从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晋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向晋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晋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前往晋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的“政务公开”下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找到“残疾人联合会”,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填报提交申请。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