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晋江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晋江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0-13 15:37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江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晋江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晋江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了引导和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有序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创造整洁、有序、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全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下称共享电单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等服务的营运电单车。

      三、本市共享电单车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

      四、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共享电单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共享电单车的经营、服务、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共享电单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盗窃、故意损毁共享电单车等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共享电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统筹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晋江市支行负责协调辖区内银行机构监测运营企业开立用户押金、预收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情况以及提供用户资金风险警示。

      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共享电单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共享电单车管理的相关工作,建立共享电单车联合执法等长效保障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在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托网格化管理机制,做好共享电单车相关的日常检查监督等工作。

      五、本市共享电单车的投放应当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相匹配。市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应出台实施方案,建立共享电单车投放机制,分区域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

      六、市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共享电单车监管平台,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提供信息接入端口、向运营企业发布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

      市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共享电单车监管平台的车辆潮汐动态提示功能,引导运营企业、社会公众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七、运营企业应当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规范营运。

      八、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其他城市公共交通相关规划,应当将共享电单车等慢行空间统筹纳入规划。

      九、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慢行车道,提高慢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慢行车道、停放区域和停放设施。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城市道路,应当逐步划设慢行车道。

      十、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实体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按照交通接驳、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施划停放区域、设置停放设施。

      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组织施划停放区域、设置停放设施,将停放区域等信息告知运营企业,并向社会公开。运营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将停放区域、停放要求等相关信息告知用户。

      共享电单车应当有序停放在停放区域内,不得占用机动车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等区域和设施,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三章  经营规范

      十一、运营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完成商事主体登记,并向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提交变更备案信息:

      (一)在本地有固定经营场所;

      (二)配备共享电单车停放仓库和维修点、电池充电站;

      (三)配备车辆维护、维修和调度人员。

      十二、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实名注册,并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租赁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车辆要求;

      (二)用户骑行、停放等要求;

      (三)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四)用户信息安全。

      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注册服务。

      十三、运营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运营企业不得挪用用户押金。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运营企业与用户可以通过租赁服务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

      十四、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电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

      (三)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电子编码;

      (四)在共享电单车监管平台申报的车辆编号与实际运营的车辆编号一致;

      (五)按要求加挂主管部门发放的标识牌。  

      运营企业在共享电单车上设置广告的,广告应当全面附着于车身,不得超出车身设置,不得影响骑行安全。发布广告应当符合广告发布的相关规定。

      十五、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共享电单车的日常管理,保持车辆性能良好、干净整洁、摆放有序。按照规定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机制,对共享电单车存在违规停放、故障、破损等情形的,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发布渠道发出通知,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通知指定的期限及时对车辆进行整理或者回收。

      十六、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共享电单车的日常调度,及时调度车辆,缓解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

      在公共交通站点、商业区、办公区以及大型活动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十七、鼓励运营企业依法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十八、运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运营企业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市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十九、运营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报告。

      运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再提供共享电单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制定退出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四章  社会共管

      二十、用户使用共享电单车应当实名注册,并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

      骑行共享电单车应当年满16周岁。

      二十一、用户使用共享电单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和租赁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二)骑行共享电单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三)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二、用户以及其他个人、单位应当爱护共享电单车及其停放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故意损毁车辆及其停放设施;

      (二)对车辆加锁或者改装车辆;

      (三)擅自占用车辆或者将车辆占为己有;

      (四)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五)采取非正常手段启动、骑行共享电单车。

      二十三、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对存在违规停放、损毁车辆等行为的用户可以采取限制使用共享电单车等措施,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

      二十四、用户以及其他个人、单位发现涉及共享电单车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运营企业、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处理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二十五、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依法调取、查阅运营企业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二十六、市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建立准入、退出、考核机制,对运营企业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运营企业进行管理。具体考核规定由市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十七、本市因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以临时调整共享电单车停放区域。需要临时调整的,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制定专项方案,及时通知运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八、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运营企业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共享电单车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为共享电单车行业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十九、对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日常卫生保洁义务、未及时清理无序停放或者损坏的共享单车(电动车),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三十、城市公共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适用本规定。

      三十一、本规定由晋江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晋江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晋江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引导和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有序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业管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单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

      (二)市城市管理局是共享电单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共享电单车的经营、服务、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开发区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方案做好共享电单车的管理工作。

      (三)入市共享电单车辆需加挂车辆标识牌,车辆标识牌由城市管理部门制作并发放。

      (四)按照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综合因素,全市投放入市的共享电单车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实际需求适当调整投放总量。

      二、监管平台建设与运营

      (一)在全市范围内建设统一的共享电单车监管平台和设施,首先覆盖中心市区四镇、六街道288平方公里,后根据实际要求逐步扩大至全市范围。

      (二)全市共享电单车监管平台由市城管局牵头,经政府授权后委托第三方规划建设运营,平台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平台方)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提供信息接入端口、向运营企业发布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

      (三)共享电单车监管平台采用实体电子围栏、AI识别等技术手段,按照交通接驳、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施划停放区域、设置监控设施、规范停放秩序。

      (四)共享电单车的管理服务费用由平台方同运营企业谈判协商,以维持平台的投资建设、日常运营、线下管理。

      (五)平台方负责建设共享电单车监管平台、施划共享电单车停放区、管理运行共享电单车监管平台,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供运行分析数据、规范共享电单车停放区内的单车停车秩序、派送共享电单车信访举报件。

      三、经营核准

      (一)运营企业需经晋江市城市管理局核准资格后,方可进入晋江市行政区域内。

      (二)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运营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按照规定完成商事主体登记,并向共享电单车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1.在本地有固定经营场所。

      2.拟投放车辆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且相关手续证件齐全。

      3.配备共享电单车停放仓库、维修点和电池充电站,按照不低于100㎡/千辆的标准,配备共享电单车停放仓库、维修点(可多处设置,仅限用于共享电单车停放和维修)、电池充电站,具备完善的消防等安全设施,并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

      4.配备车辆维护、维修和调度人员。按照不低于投入车辆总数 6‰的比例配备车辆维护、维修和调度人员,配备能够满足车辆调度转运的机动车,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运维人员名单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维护区域等),向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供调运车辆号牌、驾驶人员等信息。

      (三)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电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技术性能安全可靠,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

      2.具有实时定位功能、精确查找功能及语音提示功能;

      3.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电子编码;

      4.在共享电单车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的车辆编号与实际运营的车辆编号一致;

      5.按要求加挂主管部门发放的标识牌。  

      6.运营企业在共享电单车上设置广告的,广告应当全面附着于车身,不得超出车身设置,不得影响骑行安全。发布广告应当符合广告发布的相关规定。

      (四)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实名注册,并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租赁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车辆要求;

      2.用户骑行、停放等要求;

      3.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4.用户信息安全。

      (五)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注册服务。

      四、考核管理

      (一)市城管局制定《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考核计分方案》,从以下5个方面对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情况按百分制进行日常考核:

      1.机构设置情况。法人注册、公司管理力量、投放数量,仓库、维修点、电池充电站、运维人员、调运车辆等配备情况。

      2.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公司管理机制、网格化管理、巡查制度及责任清单等制度建立情况。

      3.停车秩序管理情况。共享电单车是否围栏还车,车辆完好整洁、停放整齐、及时调运等,以及是否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4.服务质量情况。市民投诉、媒体曝光、检查通报及问题整改等情况。

      5.遵守《晋江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实施方案》情况。投放总量、服从部门及属地管理,对共享电单车监管平台反馈信息的响应情况及平台管理服务费用缴交情况。

      (二)城管局组织监督考核打分。每月考核次数不低于1次,月度内考核扣分进行累计,月度考核成绩为100分减去累计扣分后为所得分数。每季度末月25日前计算当季度考核得分,当季度每月考核得分的平均值为本季度得分。城管局对考核得分进行排名,并对外公开通报。

      (三)违反本方案,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考核发现共享电单车企业投入车辆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挂牌,并在共享电单车监管平台登记的,视为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将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

      2.未履行日常卫生保洁义务、未及时清理无序停放或者损坏车辆,影响市容的,将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3.考核结果低于80分的企业将被评为不合格,在下一季度将减少其电单车总配额20%投放量;连续两季度评级不合格的企业进行约谈,并在下一季度再减少其单车总配额30%投放量,所减少的配额将由考核前三名的企业进行分配;连续三季度评级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退出市场。

      4.共享电单车企业当季度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5次及以上的,当季度判定为不合格。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                         202110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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