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源街道】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时间:2022-01-27 14:59 浏览量:

    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临时救助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原则上全年累计救助限额30000元,特困人员不设置救助限额医保范围内的年度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兜底

    (为便利,自定义以下类别)

    第①类人:低保对象、相对贫困帮扶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②类人:其他困难对象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重度伤残或主要劳动力死亡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1.突发意外事件

    当年度内突发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申请救助的,应扣除保险、赔偿、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

    第①类人:自费≤3万  →1000元≤救助金额≤5000

    3万<自费≤6万           救助金额≤1万

         >6万           救助金额≤2万

    第②类人:自费≤5万  →1000元≤救助金额≤3000

    5万<自费≤10万 →         救助金额≤5000

         >10万 →         救助金额≤1.5万

    2.突发重大疾病

    当年度家庭成员突发癌症、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应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保补偿、其他救助帮困措施,按分段累加方式计算救助金额,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

    第①类人:自费≤5万的部分  → 按自费20%救助

        >5万的部分          10%

    第②类人:自费≤10万的部分  → 按自费10%救助

         >10万的部分          5%

    (单人次临时救助月标准1000元≤救助金额≤2万)

     

    3. 急难型救助+支出型救助

    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且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0000元。

    (在申请急难型救助时,同步录入“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续支出型救助或申请低保提供依据,节省时间。核对报告,往后一年都有效)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且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的低保特困人员及相对贫困帮扶对象;

    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

    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相对贫困帮扶对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收入及住房要求:原则上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为44827元)(相当于每月人均收入44827÷12个月=3735元/月),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4(775×12个月×4倍=37200元),不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

      

    1. 患病需长期治疗

    因家庭成员患病(伤残)需长期治疗,当年度医疗费用应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保补偿以及其他救助帮困措施

    第①类人:自费≤3万的部分  → 按自费40%救助

                   >3万的部分          50%(最高2万)

    第②类人:自费的部分        → 按自费10%救助(最高1.5万)

    2. 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

    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重(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刚性支出),扣除其他救助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

    第①类人:幼儿园           →救助金额≤2000

    高中以上(不含)  →救助金额≤5000

    第②类人:幼儿园           →救助金额≤1000

    高中以上(不含)  →救助金额≤3000

     

    3. 低保、特困人员、相对贫困帮扶对象因实施危房改造

    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扣除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

    4. 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需集中供养,集中供养费用在扣除特困供养金、长护险等扶助资金后仍存在困难的,给予全额兜底。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晋江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晋江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承诺书

    (3)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一时无法提供的,可由村开具证明房屋内外照;

    (4)身份证(急难型只需个人,支出型需全家)、户口簿(全家),外来人员需提供有效居住证复印件(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在晋江缴纳1年以上社保(缴费凭证)

    (5)银行卡复印件(使用非申请人银行卡需提供持卡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镇审批:农行卡;市审批:任意银行)(救助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

    (6)村填写《晋江市镇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并盖村印,“镇入户调查人”需下村干部核实并签名;

    (7)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签名盖指模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申请急难型的,需提交(1)至(6);

    申请支出型的,需提交(1)至(7)

    (低保、特困,相对贫困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农村农业、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无需(7),但需提供低保/特困证等相应证件;)

    申请材料的变化之处:

    1、新文件中的《晋江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有修改,申请审批表信息填写要求完整准确,就业和月收入要告知群众如实填写;

    2、外来人员需提供有效居住证复印件(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在晋江缴纳1年以上社保(缴费凭证)且居住在晋江市辖区内的外来人员均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镇(街道)申请 (一般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需签注一次)

    3、原则上疾病证明或出院小结必须为申请救助当年度的材料,且需有医院公章或业务章;(若年初申请救助,疾病证明材料可放宽至上年年底的证明材料

    因教育费用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学籍证明(或在学证明);教育费用的相关票据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4、因病提交费用材料分为四种情况:①在出院时当场报销的,必须提供新农合或职工医保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②在出院后报销并在申请救助前完成报销的,需提供新农合或职工医保费用结算单复印件;③尚未报销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空白处注明未报销原因;④无法提供发票复印件(如药店买药)需提供有效收据(需加盖收费单位印章)复印件。

     

    【工作提醒】“关爱困境儿童 情暖寒冬”花名册中,给予宗教儿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超龄在读散居孤儿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10000元。请镇街附上困境儿童家庭环境说明(模板详见下图),一户困境儿童家庭超过2人以上的,父母完全没有经济收入的,按照一人4000元救助(2人的按照一人4000,3人及以上的按照一人3000);父母有经济收入(如言语听力残疾父母仍在工作的),按照一人3000元救助,(2人的按照总额不超过5000元;3人及以上的总额不超过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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