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民〔2020〕105号
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所,福利院、育婴院: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政策的通知》(闽民童〔202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政策要求,从2020年12月1日起,调整提高我市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省定标准
严格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的通知要求,执行省定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1400元;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调整为1800元;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福利院、育婴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为每人每月1400元,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二、加强动态管理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和市福利院、育婴院要及时做好补助经费的提标发放工作,确保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定期抽查核查,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分类发放。
晋江市民政局 晋江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