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01-30 09:57 浏览量:
     

    晋江市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1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9]23号)精神,结合晋江市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章 政策调整与补助对象

    第二条 “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调整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三条 明确补助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确定补助标准:对以上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四章 助学金申请、审核 

    第五条 实现主动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无需申请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各中小学必须通过“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确保“应助尽助,一个不落”。

    第六条 规范实施步骤。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和资助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1.宣传发动。学校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家长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政策、资助流程等。

    2.摸底家访。每学期开学初,学校要对所有在校学生进行摸底家访,确保资助对象一个不漏。

    3.名单确认。兜底对象无需申请,确认方式“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扶贫、民政、残联部门确定的困难学生名单实行主动资助;学校收集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相关证件信息,报送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主动公示。补助名单确认后,在本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拍照归档。公示结束,将公示结论写入公示名单上。

    5.上报数据。各校应当通过资助平台报至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每学期开学次月第一周,各校资助管理中心从资助平台下载需受助学生信息,填写《XXXXX季学期晋江市 XXXX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费花名册》、《XXXXX季学期晋江市 XXXX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费发放明细表》、《XXXX 学校银行代发明细表》分别以电子表格形式和纸质形式(一式两份,学校和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各存一份)报送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送审材料。各校必须将受助学生的花名册、发放明细表、单位代发明细表等相关材料报送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7.资助台账。学生资助工作阳光运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晋江市XXXX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台账》形式,建立学生资助工作台账,便于相关部门对学生资助执行情况的核查和监督。

    8.材料归档。各校要认真做好学生资助档案,按照《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学201419号)要求,科学、合理做好资助材料建档归整工作,将生活补助汇总统计表、花名册、发放明细表、银行发放凭证分学期建档备查。

        第五章 生活补助拨付、发放和结算

    第七条 资金管理模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确定的省、市、县(区)财政分档比例进行分担。

    第八条 做好资金预算。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辖属学校上报材料审核确认后,做好本学期义务教育生活补助预算,报请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实行集中支付方式发放。晋江市教育局委托商业银行,实行按学期集中支付,直接发放到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的个人银行卡。

    第六章 补助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落实主体责任义务教育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专门机构,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管理。各校要加强义务教育资助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资助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强化监督检查。要把义务教育资助作为教育督导和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义务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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