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晋江市深化提升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晋环保〔2021〕39号)
时间:2021-05-08 15:16 浏览量:

     

     

     

     

     

    环保202139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晋江市深化提升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晋江市深化提升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202158 

     

     

    晋江市深化提升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晋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深化提升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环委办〔202114号)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提升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泉环保〔202132号)要求,为有序推进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挥发性有机物管控能力进一步提升,无组织排放控制明显改善,企业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全面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提升。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111月。春夏季(4-6月)、夏秋季(8-10月)为重点时段。

    三、整治重点

    以制鞋、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纺织印染、家具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工艺品加工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为整治重点。

    四、整治内容

    (一)加强制鞋业整治力度

    1.积极推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制鞋行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要求;鼓励使用水性胶粘剂、水性硬化剂、水性处理剂、热熔胶、热熔胶港宝、水性黄胶等水基、热熔型低VOCs原辅材料;提倡采用热熔胶机、自动上胶前帮机、自动上胶中后帮机等先进生产工艺,减少用胶作业次数及溶剂型原辅材料的使用。

    2.采用密闭技术,提高废气收集率。挥发性胶粘剂应采用密封罐调配,压力泵、管道输送,处理剂、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溶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按需取用,以减少物料的挥发损失。面部拼缝粘贴、成型、组底、发泡、注塑、印花、清洗各生产工艺中使用油性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工段采用密闭、半密闭技术或分区密封生产工艺线进行废气收集,各生产工序废气收集率应进一步提高。

    (二)提升印刷行业治理工作

    1.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逐渐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2.强化印刷行业VOCs排放达标治理。根据印刷行业废气成分、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治理技术。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宜采取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宜采取热力燃烧法;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适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

    (三)规范工业涂装相关行业污染治理

    1.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的规定。积极推广绿色涂装,鼓励涉及工业涂装工艺的工业企业逐步选用采用新型和环保型涂装材料,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2.加强工业涂装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进一步提高。

    3.提高工业涂装废气治理水平。VOCs污染治理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鼓励企业采用吸附法、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直接焚烧法(RTO)、蓄热式催化焚烧法(RCO)等治理工艺,进一步提高有机废气治理水平。

    (四)加大家具制造、工艺品加工行业污染治理力度

    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应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

    (五)提高纺织印染行业治理水平

    推广使用低毒、低挥发性的环保型染料和印染助剂。鼓励化纤印染企业开发应用以蒸汽或天然气作为热定型热源的后整理工艺技术。加强定型机废气、印花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的排放治理。定型(拉幅烘燥)设备应配备废气收集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确保车间内无明显的定型机烟雾和刺激性气味。采用机械净化、喷淋洗涤、静电除尘、焚烧等工艺或优化组合对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高温废气应经过热能回收系统回收热能,采用静电处理的定型机废气宜采用静电除尘器。配有印花工段的企业必须采取密闭化操作,避免溶剂挥发,并在印花工作台处安装集气罩,废气集中收集后经吸附回收等方式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构筑物需加盖密封,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六)深化基础化学原料及合成材料制造业治理

    1.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生产装置投料口、检测口及产品分装点应加强废气收集和净化处理。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应设置冷凝回流装置;投(出)料应设置集气装置或密闭区域,对难以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真空尾气应采用冷凝回收,对于有机浓度较高的真空泵前、后必须安装多级冷凝回收装置。蒸馏溶剂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优先采用螺旋缠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效率较高的换热设备,对于低沸点溶剂应采用冷冻介质进行深度冷凝。采用密闭的离心、压滤、干燥设备,禁止使用敞口的有机溶剂固液分离设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先进的离心、压滤设备与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

    2.规范液体有机物料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全部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大型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装置。

    3.强化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分散、研磨、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反应器清洗等生产全过程应进行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和净化处理。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考虑采用各种回收工艺预处理;有机溶剂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冷凝、离子液吸收装置回收,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宜采用燃烧方式进行高效处理;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易产生恶臭影响的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单元应密闭,恶臭废气应采用热解、吸附、生物处理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七)加强涉挥发性有机物执法监管

    1.加强大气环境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持续开展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走航工作,充分利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等手段,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进行溯源摸排。

    2.督促列入有机废气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在有机废气排放口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等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加强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挥发性有机物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

    4.开展测管联动。专项整治期间对制鞋、包装印刷和建陶企业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开展测管联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污防科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指导和监督目标任务的落实。各环保中队是本辖区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督促相关企业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制定限期整治方案,建设和运行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二)强化责任落实。执法大队要会同监测站、各环保中队统筹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测管联动工作。执法大队、各环保中队要结合实际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在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建立治理清单和淘汰违法涉气散乱污企业,并逐一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和实施进度。要严格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监督员,落实网格内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监管和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等有关责任。

    (三)加强统筹规划。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项目,应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推进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和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严格落实轻微污染天气生产调控措施,加强对涉VOCs排放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在污染天气发生时,根据实际实施错峰生产。

    (四)建立长效机制。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材料收集和上报工作,每月25日前向污防科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项制定完善措施,形成长效机制,并于620日、1220日前向污防科报送专项整治的半年、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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