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深沪镇】深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沪镇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1-06 09:49 浏览量:

     

    晋深政〔2020139

     

     

     

    深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沪镇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工作点,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深沪镇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深沪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深沪镇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的部署安排和省、泉州、晋江市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国家、省、泉州、晋江市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求,按照“禁止一批、限制一批、替代循环一批、规范一批”的工作思路,聚焦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

    (二)主要目标

    2020年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底,禁限范围有序扩大,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有效推广,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显著提高。到2025年,塑料制品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1.禁止生产、销售塑料制品

    即日起禁止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前,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前,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环保中队、农业发展服务科、渔业发展科、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2.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

    ①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前,镇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5年底前,镇区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其他有条件的村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文体服务科、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②一次性塑料餐具。2020年底前,全镇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2022年底前,镇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2025年底前,我镇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文体服务科、各村(社区)

    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2022年底前,全镇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2025年底前,实施范围扩大至全镇所有宾馆、酒店、民宿。(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文体服务科、各村(社区)

    ④快递塑料包装。到2020年底前,可降解的绿色包装材料应用比例提高到50%。到2022年底前,全镇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降低不可降解的塑料胶带使用量。2025年底前全镇邮政快递网点全面禁止使用塑料胶带。(责任单位:邮政支局、各村(社区)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禁限政策

    1.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有关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

    ①开展塑料购物袋、乙烯农用地膜等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行为,对纳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等开展执法工作,及时依法查处。组织对生产淘汰类塑料制品的企业产能摸排,并建立台账,引导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生产调整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所、企业发展服务科、农业发展服务科、文体服务科、各村(社区)

    ②认真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要求,加大禁止“洋垃圾”进口监管和打私力度,重点打击再生料、固体废物伪报、瞒报行为,确保“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要求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环保中队、综合执法队、各村(社区)

    2.禁止、限制使用部分邮政快递业塑料制品

    严格按照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制定出台的三年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邮件快件包装规范化建设,督促主要品牌寄递企业加大支持和配合力度,推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降低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使用量,鼓励使用环保可降解型包装,实现邮政快递行业包装物减量化和再利用。(责任单位:邮政支局、各村(社区)

    3.加强对零售餐饮等领域禁限塑的监督管理

    ①有序禁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加强对商品零售场所、外卖服务、各类展会活动等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的监督管理,同时指导做好库存消纳,按期下架不合规的塑料制品,做好替代品衔接,切实满足群众生活需要。(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②规范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的销售和使用,压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探索建立塑料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度,对违规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实行个体商户和市场开办者双罚制。(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所、企业发展服务科、各村(社区)

    加强景区景点服务禁限塑监督管理。(责任单位:文体服务科、市场监管所、有关村(社区))

    ④加大餐饮外卖等行业禁限塑监督管理力度,引导督促相关企业做好产品替代,并按照规定时限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文体服务科、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二)推广应用替代品和新模式

    4.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

    ①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推行绿色设计,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各村(社区)

    创新平台企业和商场管理模式,指导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各村(社区)

    建立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塑料包装源头减量化,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邮政支局、各村(社区)

    ④建立农膜管理新模式,探索建立废弃农膜规范化回收网络体系,通过源头控制、规范使用、有序回收、安全处置等措施,引导农户、中间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捡拾或流动收购废弃农膜,构建镇、村废旧农膜回收储运体系。(责任单位:农业发展服务科、有关村(社区))

    5.推动技术创新发展

    ①鼓励全生物降解塑料替代产品的研发和推广,推动塑料制品和替代品产业化、绿色化。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可降解塑料产品及生产企业申报绿色设计产品和绿色设计产品示范企业。(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市场监管所、科协、各村(社区)

    ②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推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替代材料和产品性能。(责任单位:科协、各村(社区)

    6.推广应用替代产品

    ①组织开展绿色商场创建,促进绿色消费。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厅等场所推广环保纸袋、布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包装膜(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技放装置,鼓励采用“积分、商业券、折扣”等措施激励消费者选择绿色替代产品。(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文体服务科、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②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不得无偿或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禁止、限制的塑料用品。餐饮外卖等行业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轩覆膜餐盒、植物纤维餐具等生物基、可降解替代产品。(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文体服务科、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深入推进邮件快件包装规范化建设,在不影响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的前提下,引导快递企业推广应用绿色包装技术和材料,推广快递包装减量化,优先选择低克重高强度、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责任单位:邮政支局、各村(社区)

    ④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加大对优质农用薄膜的宣传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优质产品知名度,积极引进全生物降解地膜开展试验示范,广泛宣传“旧膜换新膜”,在省级现代蔬菜产业园区内全面推广使用全生物降解地膜。(责任单位:农业发展服务科、各村(社区)

    (三)提高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

    7.加强废塑料源头减量和回收清运

    ①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废塑料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废塑料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加强废塑料前端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管理障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场所,应当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在写字楼、车站、港口码头等废塑料产生量大的场所,加强塑料垃圾投放和接收设施建设,提高清运频次。督促港口码头加强船舶塑料垃圾接收设施建设,促进与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推动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住宅、办公场所等重点区域投放快递包装、外卖餐盒回收设施等。(责任单位:综合执法队、规划建设办、企业发展服务科、渔业发展科、各村(社区)

    实行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试点,扶持市场主体在试点设立回收储存仓库,建立工作台账,试点范围内实现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100%。对市场销售的农膜加强抽检抽查,将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违规用于农田覆盖的包装类塑料薄膜等纳入农资打假行动。探索建立以“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的废弃农药包装物强制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建立农药包装物回收追溯体系。(责任单位:农业发展服务科、供销社,各村(社区)

    建立完善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制度,将渔具垃圾纳入渔港防污染设施回收范围。(责任单位:渔业发展科、有关村(社区))

    8.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

    ①推进废塑料资源化利用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发展。积极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分类提升废塑料资源化水平,新建、改建废塑料资源化利用项目要向园区等集聚,实现污染集中控制、基础设施共享、土地集约利用,形成“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闭环的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切实提高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鼓励申报创建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培育一批行业骨干企业。(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各村(社区)

    ②推动分拣成本高、不直资源化利用的低值塑料废弃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强化能源化利用,加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等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责任单位:综合执法队、环保中队、各村(社区)

    9.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

    ①聚焦镇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重点部位,对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塑料污染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方案,推进较大规模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倾倒点专项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垃圾清运体系,扩大清运覆盖范围,提高清运能力,同步推进生活垃圾收运车辆改造提升,完成密闭化运输。(责任单位:综合执法队、农业发展服务科、环保中队、各村(社区)

    ②推进河海漂浮垃圾治理,探索建立水上海上环卫机制,完善塑料垃圾问题发现至交办整改等各环节的衔接,试行海漂垃圾治理考评等制度。开展河溪、港湾塑料垃圾清理和清洁海滩行动,全面淘汰回收传统水产养殖泡沫浮球,通过现场巡查、第三方巡查、高清视频监控巡查等常态化监管,有效监控漂浮垃圾来源和分布,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责任单位:环保中队,农业发展服务科、渔业发展科、有关村(社区))

    强化农田废弃物处置,结合农业绿色发展行动,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责任单位:农业发展服务科、各村(社区)

    ④落实公路日常养护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开展清扫保洁,及时清理回收公路两侧的塑料垃圾。(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办、综合执法队、各村(社区)

    (四)加强政策支持和监督检查

    10.加强制度和标准建设

    ①严格执行塑料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对纳入国家塑料制品禁限目录的产品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废塑料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环境保护和再生塑料质量控制相关标准,推行可降解材料与产品标准标识。(责任单位:环保中队,企业发展服务科、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②探索建立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制度,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文体服务科、市场监管所、环保中队、各村(社区)

    11.加大政策支持

    ①积极争取国家、省、泉州、晋江资金,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农业发展服务科、邮政支局、综合执法队、各村(社区)

    ②落实国家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相关政策,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符合国家要求、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再生塑料制品等产品,可以享受50%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绿色包装开展研发生产的,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科协、各村(社区)

    实行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政策,将符合绿色包装标准的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鼓励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绿色包装的商品和物流服务。(责任单位: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各村(社区)

    ④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和短期融资券等进行直接融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塑料污染治理相关项目,加大信贷支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各银行机构、有关村(社区))

    ⑤开展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试点示范。(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农业发展服务科、有关村(社区))

    12.强化科技支撑

    开展江河湖海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机理、监测、防治技术等研究,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开展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在相关领域开展科技项目攻关、产业政策规划和科技成果示范应用等。通过补助、贴息等形式,支持企业开展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提升替代材料和产品性能。以降解安全可控性、规模化应用经济性等为重点,开展可降解地膜等技术验证、产品进选和试验示范。(责任单位:科协、各村(社区)

    13.严格执法监督

    ①环保中队、企业发展服务科、规划建设办、文体服务科、综合执法队、市场监管所、农业发展服务科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启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行业等重点领域禁限塑推进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塑料污染线索排查与执法快速响应机制,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问题。(责任单位:环保中队、企业发展服务科、规划建设办、文体服务科、综合执法队、市场监管所、农业发展服务科、各村(社区)

    ②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加强对船舶违规倾倒塑料垃圾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责任单位:渔业发展科、综合执法队、相关村(社区))

    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废塑料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对无治理能力、污染物直排的废塑料加工利用“散乱污”作坊,坚决取缔关闭。(责任单位:环保中队、各村(社区)

    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涉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线索移交生态环境部门,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责任单位:环保中队、企业发展服务科、文体服务科、市场监管所、农业发展服务科、渔业发展科、邮政支局、各村(社区)

    (五)营造限产限售恨用塑料制品的良好氛围

    14.营造良好氛围

    ①把塑料污染治理知识教育纳入学校课程或课外读物,列入学校德育、思品课程,结合国旗下讲话、班队会、讲座等,全面普及生活塑料污染治理知识,着手培养一批推行塑料污染治理的教师骨干力量,组建一支塑料污染治理志愿者和宣讲团队伍。(责任单位:教委办)

    ②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宣传引导,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组织本级媒体播发公益广告,加强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公众的认同和支持。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责任单位:文体服务科、企业发展服务科、环保中队、规划建设办、综合执法队、农业发展服务科、市场监管所、邮政支局、各村(社区)

    鼓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开展“无塑料日”公益活动,公共机构要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责任单位:党政综合办公室、镇直有关单位、各村(社区)

    ④鼓励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发布联合倡议等,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企业发展服务科、社会事务办、各村(社区)

    积极开展海漂垃圾治理志愿者服务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责任单位:环保中队、综合执法队、有关村(社区))

    三、强化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估体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镇经济发展和改革办、环保中队会同有关单位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并适时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深沪镇党政办公室                                                        202012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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