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21123
时间:2022-11-23 16:33 浏览量: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21123

     

    项目一

    1. 项目名称:晋江安奥鞋业有限公司年产EVA拖鞋210万双项目

    2. 建设地点:晋江市内坑镇工业园景洪路6号

    3. 建设单位:晋江安奥鞋业有限公司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天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 项目概况:晋江安奥鞋业有限公司年产EVA拖鞋210万双项目拟选址晋江市内坑镇工业园景洪路6号,系租赁晋江市万里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空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建筑面积4167m2。项目主要从事EVA拖鞋的生产,预计年产EVA拖鞋210万双。项目总投资200万元,拟聘用职工50人,年工作300天,日工作9小时。晋江安奥鞋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30日通过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编号:闽发改备[2022]C050595号。

    目前工程尚未投建,生产设备尚未进厂。

    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晋江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晋江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对受纳水体水质影响不大。

    2)废气

    项目EVA拖鞋生产废气主要为射出成型、照射、贴合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计)。项目拟在射出成型机、照射及贴合工序上方设置集气装置对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的废气汇入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净化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风机风量设计为10000m3/h。废气排放经过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不会对周围敏感目标造成太大影响。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来源为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值在70-85dB(A)之间。项目运营时的设备噪声经采取有效的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废次品和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原料空桶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定期由生产厂家负责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废活性炭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固体废物采取上述措施治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7.公众参与情况:本项目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均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2年11月23—2022年11月29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

     

    项目二

     

    1.项目名称:泉州海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0万个塑料包装容器项目

    2.建设地点:晋江市安海镇外曾村、西溪寮村(福建省装备制造业(晋江)重点基地安海园)

    3.建设单位:泉州海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海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泉州海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选址于晋江市安海镇外曾村、西溪寮村(福建省装备制造业(晋江)重点基地安海园),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租赁“福建科达衡器有限公司”闲置厂房,本项目租赁建筑面积6000m2,租赁的生产厂房位于厂区东北部5F厂房(即3#厂房)的1F、2F、3F。项目总投资50万元,职工人数定员为25人(均不住厂),年生产塑料包装容器4000万个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水: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厂区污水管道(明管密闭)进入西北侧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项目废水对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不会影响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废气:覆膜成型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TA001)处理后,外排废气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72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密闭搅拌,设置密闭隔间,厂界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 mg/m3)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2.0mg/m3);厂区内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2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8.0mg/m3),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非甲烷总烃≤30mg/m3)。

    噪声: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厂界处排放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固废: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2年11月23日—2022年11月29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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