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浪决定书公告(闽泉环罚[2022]102号)
时间:2022-05-12 15:50 浏览量:

       

    李金浪:

    身份证号码:360621********4211

        地址:江西省贵溪市罗河镇太阳村熊墩组30

    2020514现场检查时发现,建设于安海镇后蔡村的洗沙项目,设置有洗沙生产线一条,沉淀池两个,洗沙设备接水管将含泥浆废水接入沉淀池,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再由抽水泵将废水外排至周边杂草地,你建设的洗沙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正式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编制环境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闽泉环罚[2022]102号):罚款贰拾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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