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 州 市 晋 江 生 态 环 境 局
公 告
李金浪:
身份证号码:360621********4211
地址:江西省贵溪市罗河镇太阳村熊墩组30号
2020年5月1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建设于安海镇后蔡村的洗沙项目,设置有洗沙生产线一条,沉淀池两个,洗沙设备接水管将含泥浆废水接入沉淀池,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再由抽水泵将废水外排至周边杂草地,你建设的洗沙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正式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编制环境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泉(晋)环罚告字[2022]4号):罚款贰拾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在我局作出行政决定前,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接到此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提出。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此告知书后七日内向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202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