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看决定书公告(闽泉环罚[2021]295号)
时间:2021-09-08 16:02 浏览量:

    州 市 晋 江 生 态 环 境 局

       告

    张明看(身份证:350582********2510

    2021416现场检查时发现,建设于内坑镇湖内村,石子破碎加工点未按照要求进行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闽泉环罚[2021]295号):罚款伍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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