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7·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1-12-15 19:59 浏览量:

    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7·18”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7182335分许,位于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欣鑫路29号的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火灾造成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部分钢结构建筑烧毁,部分建筑砼构件烧损,设备及货物烧损,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组成了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监察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总工会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和聘请专家组技术分析等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情况

    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位于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欣鑫路29号,成立于2016128日,法定代表人:郑新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5T7Y5P,经营范围:制造鞋材(鞋底);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公司日常由总经理邓国星负责。公司设有一厂和二厂,共有员工1400多名,一厂位于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欣鑫路29号,厂房系向泉州威隆鞋塑有限公司租赁;二厂位于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中华路10号,厂房系向福建长鑫塑木有限公司租赁。发生事故的建筑系一厂厂房。

    一厂厂区共9栋建筑,着火建筑为236789号楼,其中2号楼为2层混合结构厂房,地上一层为钢砼结构,地上二层为钢结构,3号楼为6层钢砼建筑,6789号楼均为钢结构建筑。1号楼为三层宿舍,4号楼为单层沿街店面,5号楼为3层办公楼。起火建筑为3号楼,其东侧为沙场;南侧为与之相连的三层钢结构厂房(6号楼);西侧为内部车道,间隔5米为单层钢结构厂房(7号楼);北侧为与之相连的2层混合结构厂房。

    起火部位系3号楼第五层,3号楼共六层,占地面积1031.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000多平方米。其中一层为造粒车间,二层为前段水洗车间,三层为中转仓、实验室,四层为喷漆车间,五层为RB原料仓和半成品仓,六层为EVA原料仓、胶水仓。六楼胶水仓与原料仓采用实墙隔离,隔离墙厚度12厘米,胶水仓并采用实墙隔成两间。胶水仓主要存放鞋用胶粘剂、处理剂、固化剂、稀释剂等易燃液体。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7190024分,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一厂工人伍奇艳从厂区东南侧的洗手间出来回工作车间的路上,闻到烧焦的味道,然后其就到处看,发现3号楼厂房有烟从窗口冒出来,随后伍奇艳就拨打微信语音电话给易云红。易云红接到电话后马上跑出去看,发现3号楼冒黑烟,便拨打行政经理电话报告情况,但行政经理未接听,随即便拨打119电话报警,尔后组织工人撤出车间。赶到现场的公司管理及员工欲组织灭火,但黑烟太大,无法进入。火灾造成3号楼的第一层至第六层大面积过火,并陆续引燃了厂区内多座建筑物,造成厂区部分钢结构建筑烧毁,部分建筑砼构件烧损,设备及货物烧损,未造成人员伤亡。根据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晋消火认字〔2021〕第0030号),起火时间为20217182335分左右,起火部位为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五层车间7轴至8轴交C轴至D轴的区域内,起火点位于D轴至D轴(西南侧)1.5米交7轴至7轴(东南侧)2.5米区域内,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下方鞋材堆垛蔓延成灾。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1719026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欣鑫路29号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厂房第5层车间发生火灾,无人受伤被困。指挥中心先后调集9个消防救援站28辆消防车15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明火于2021719611分被扑灭。

    事故发生后,泉州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批示,晋江市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宣传、公安、应急、消防以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共同协作,调度多支救援队伍参与扑救,科学、高效处置火情。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60万元(其中建筑物内设备、材料直接经济损失为610万元,建筑物直接经济损失为35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五层车间D轴至D轴(西南侧)1.5米交7轴至7轴(东南侧)2.5米区域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下方鞋材堆垛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厂区防火间距不足,车间电气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不到位,未能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未按照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区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生产加工场所的排查、督促整改等工作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3.市公安局灵源派出所落实《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厂区防火间距不足,车间电气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不到位,未能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未按照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1.翟明杰,男,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经查,翟明杰履行本职岗位职责不力,未能有效检查厂区的安全生产状况,致使厂区相关安全隐患未能得到排查整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黄华康,男,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第一片区办副主任,具体负责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一厂所在的第一网格企业监管。经查,黄华康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不全面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一厂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朱伟民,男,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第一片区办主任,全面负责第一片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经查,朱伟民对第一片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不到位,致使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一厂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得到整治,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李灿毅,男,市公安局灵源派出所民警,负责林口社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经查,李灿毅在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落实《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不到位,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通报,导致事故单位消防管理存在盲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市公安局酌情对其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认真组织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尤其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火要求,设置功能分区及敷设电气线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按照界定标准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消防重点单位。

    (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灵源派出所要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及时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按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的单位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

    “7·18”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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