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7-08 16:23 浏览量: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市直派驻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接连发生“小火亡人”事故,暴露出消防安全基础薄弱、火灾隐患存量巨大、基层消防监管缺失、单位场所无序管理、群众消防素质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小火亡人”多发频发势头,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现就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整治重点。要切实认清当前严峻火灾形势,高站位谋划,高标准部署,切实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坚决扭转“小火亡人”火灾多发、高发的严峻态势。要集中排查整治商住场所、小经营场所、“三合一”、“多合一”、群租房、门面房、生产加工作坊、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扶贫搬迁高楼群集中区、老弱病残群体住所等“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实化措施,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以及安全疏散、防火分隔不达标等突出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逐栋逐家建立台账,挂账整改、照单销号,标本兼治、分类施策。同时,要围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这一重大政治任务,深入开展摸排调研,查找制约本质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切实从根本上解决可能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因火灾致贫返贫。

      二、党政统领,强化属地监管。要广泛发动基层力量,集中排查整治居民住宅、商住场所、小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以及安全疏散、防火分隔不达标等突出隐患。针对基层消防监管缺失的问题,要充分整合利用各类力量资源,形成监管工作合力。一是加强网格管理。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按照《福建省综治办关于发挥综治职能作用防止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的通知》(闽综治明电〔2018〕12号),将消防工作融入基层“多网合一”的综合网格管理和基层综合执法工作,实现网格信息资源共享。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相应职责,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网格内消防安全问题。二是加强监督检查。集中排查整治居民住宅、商住场所、小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以及安全疏散、防火分隔不达标等突出隐患,定期组织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店面、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重点整治占用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私拉乱接电线以及“三合一”“多合一”等突出火灾隐患,提升基层火灾防控水平。对于问题突出、风险较高、整改难度大的集中连片区域,要挂牌督办,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降低风险,确保安全。三是关注重点群体。要开展孤寡老弱群体“敲门”行动,在送温暖的同时,面对面帮助消除火灾隐患,手把手传授基本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使其掌握逃生自救基本方法。四是加强基础建设。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将农村防火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同步指导推进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和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开展防火安全改造,从源头上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三、部门联动,加强源头管控。国土资源所、社区发展办、市场监管所、供电所、安办等要采取联合检查、依法处理、互相反馈、发布公告等措施,不断加大对违规建设、违规用火用电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用全、用足法律手段,全面加强安全源头管控。一是将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村民自建商住房的审批管理内容,依法严格审核、验收,确保满足基本的消防安全要求。二是合理控制新建商住房、居民住宅楼的底商层高,从源头上杜绝底商搭建夹层违规住人问题。三是小洗浴、小旅馆等小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不得开业经营。四是集中查处电线、插座、开关等假冒伪劣家用电器产品和电动自行车电池违规改装,依法处罚生产、销售企业单位。五是开展小场所入户用电安全抽查,督促场所安全用电,清理更换老化电气线路。

      四、严格管理,细化整治措施。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发布公告,明确硬性整治措施,集中整治“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突出问题。一是严格防火分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商住场所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应使用防火隔墙隔板等进行完整分隔;居民住宅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可燃物。二是保障安全疏散。商住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逃生软梯、钢爬梯等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商住、出租房、自建房加工等场所外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开设易于从内部开启的逃生窗口,户外广告牌不得影响外窗逃生;居民住宅楼道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严禁堆放可燃物,常闭式防火门保证功能完好且处于常闭状态;小经营场所严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三是严禁违规搭建。商住场所的商铺店面不得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商住场所和小经营场所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用于住宿、经营和仓储,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小经营场所严禁设置影响疏散区域自然排烟的顶棚、雨篷等。四是安全用火用电。商住场所和小经营场所经营区域电气线路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无人看守时不得焚香、点蜡、烧纸,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等不得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居民住宅应提示群众离家关火关电关燃气。严禁电动自行车和电池“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大力推行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集中充电措施,推广配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电动自行车视频识别等功能的智能安全设施。五是配备消防设施。商住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鼓励推广安装简易喷淋、消防卷盘等设施;小经营场所应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居民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应保证供水正常,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器材齐全。

      五、精准宣传,强化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针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宣传,重点宣传防火灭火常识、安全疏散和自救逃生技能等实用知识,提高消防宣传的针对性。要针对 “小火亡人”案例,利用新媒体和居民小区楼宇视频等播放各警示教育片和火灾情况复盘演示动画,广泛刊播宣传,以案说法、以案明责、以案警示。在主要街区、公共活动场所,通过“村村通”大喇叭、展板、宣传栏、公告栏、黑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宣传。开展消防宣传“入户工程”,特别要加大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宣传力度,以温馨提示的方式提醒老年人家庭注意消防安全,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罗山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

      (罗山街道办事处代章)

      2021年7月7日

      附件

      工贸、电力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检查方式 

      处罚依据 

      检查情况 

      企业自查情况 

      1 

      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1.查阅资料: 

      企业以往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是否载明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采取的通风、防护、隔断和检测措施;是否明确配备的照明设施和应急器材;是否指定现场监护;是否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确认。 

      2.现场检查: 

      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责任人和1-2名作业相关人员,了解他们对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落实情况。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2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1.查阅资料: 

      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管理台帐。 

      2.现场检查: 

      抽查企业管理台帐中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现场检查: 

      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并能够正常使用。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 

      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阅资料: 

      企业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罗山街道办事处                             2021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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