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2.11.04)
时间:2022-11-04 09:58 浏览量:
     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2.11.04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

    日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厦门鑫兆阳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617”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责任案

    邵晓力

    20226171348分许,国道324线晋江市磁灶镇苏垵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组织全面调查,邵晓力作为厦门鑫兆阳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公司全员责任制,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依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落实不到位,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A

    作出处人民币肆万零肆佰元整(¥40400罚款

    2022/10/31

    2025/10/31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泉州鸿楷鞋材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泉州鸿楷鞋材有限公司

    20229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下灶村龟山路15号的泉州鸿楷鞋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鞋底的生产,属于一般工贸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约160人,日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虽有对大部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按规定对2名新员工王连琼(身份证号码:350582********2043)、何梅花(身份证号码:350521********6087)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存在未对2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八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

    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罚款

    2022/11/3

    2023/11/13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福建省佰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案

    福建省佰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02210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市龙湖镇的福建省佰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零售:食品,属于一般工贸行业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所拥有的厂房主要用于出租。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翰东(福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虽然双方有签订《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但该公司无法提供对所出租的场所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记录或相关证据,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1项级别2档次B

    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罚款

    2022/11/3

    2023/11/3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福建省佰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案

    许育滨

    202210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市龙湖镇的福建省佰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翰东(福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虽然双方有签订《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但该公司无法提供对所出租的场所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记录或相关证据。许育滨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该公司作为出租方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1项级别2档次B

    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

    2022/11/3

    2023/11/3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翰东(福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翰东(福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202210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梧坑村工业区421号的翰东(福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文具制造,属于一般工贸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约34人左右,该公司日常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重视,经查,确认陶娅的《三级安全教育卡》和《安全培训考核试题(岗位级)》的培训档案是由中介公司代为制作,签名也是中介公司代为签署,而非陶娅本人所签。综上,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1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5项级别4档次A

    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

    2022/11/4

    2023/11/4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福建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福建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

    2022101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市罗山街道缺塘社区文景雅苑小区的福建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日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招聘的1名员工“赖永祥(身份证号:352623********3916)”未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仍让其从事低压电工工作,该名员工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培训中心主办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cx.mem.gov.cn)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另据赖永祥供述其本人确未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证。综上,该公司存在使用1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第5项级别7档次A

    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

    2022/11/2

    2023/11/2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晋江市金盛陶瓷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晋江市金盛陶瓷有限公司

    202210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长埔村工业北路33号的晋江市金盛陶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瓷砖制造,属于一般工贸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约120人,经查,该公司有污水池、球磨机、烘干窑、脱硫塔、料桶仓等有限空间,虽有对上述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但未在1处脱硫塔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在1处料桶仓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综上,该公司存在未在2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7项级别1档次A

    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

    2022/11/4

    2023/11/4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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