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 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晋江市好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4·23”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责任案 |
刘孝荣 |
2022年4月23日14时43分许,县道370线晋江市安海镇赤店灯控路口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组织全面调查,刘孝荣作为晋江市好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不到位,致使车辆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路线牌,存在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项A档 |
处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零伍元贰角(¥12505.2)罚款 |
2022/8/12 |
2025/8/12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彭树林(系晋江市西滨丰威废塑加工厂经营者)除尘系统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案 |
彭树林(系晋江市西滨丰威废塑加工厂经营者) |
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西滨镇的晋江市西滨丰威废塑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车间内1台炫风布袋除尘器的除尘管道使用绝缘软管,存在1台除尘系统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八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 |
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罚款 |
2022/8/11 |
2023/8/11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胡骏超(系晋江市西滨谊腾橡胶厂经营者)除尘系统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行政处罚案 |
胡骏超(系晋江市西滨谊腾橡胶厂经营者) |
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西滨镇的晋江市西滨谊腾橡胶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车间内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1台除尘系统未设置隔爆、泄爆、抑爆、挤爆的一种或多种设施,除尘管道未设置静电跨接,除尘器设置于室内未按规定设置防爆墙和通往室外的泄爆口,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1项重大事故隐患和1台除尘系统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八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三阶次裁量幅度第三阶次 |
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罚款 |
2022/8/12 |
2023/8/12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晋江伟力鞋塑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
晋江伟力鞋塑有限公司 |
2022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池店东山的晋江伟力鞋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日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虽有对大部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遗漏1名员工(胡侠富,身份证号码:612423********101X)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存在未对1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此外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鞋底制造,属于一般工贸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约90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八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 |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罚款 |
2022/8/11 |
2023/8/11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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