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2.06.02)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 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泉州源胜物流有限公司“1?19”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责任案 |
泉州源胜物流有限公司 |
2022年1月19日20时许,晋江英塘现代商贸中心9号地块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依据实际制定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能落实吊装危险作业管理规定,未能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不到位,安排A2驾驶证实习期内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8项A档 |
处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罚款 |
2022/6/2 |
2025/6/2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泉州源胜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1?19”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责任案 |
邱天谅 |
2022年1月19日20时许,晋江英塘现代商贸中心9号地块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邱天谅作为泉州源胜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项A档 |
处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元整(¥12800)罚款 |
2022/5/31 |
2025/5/31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福建省颖川鞋材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采用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案 |
福建省颖川鞋材实业有限公司 |
2022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西滨镇海景路9号的福建省颖川鞋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生产过程中使用PU胶等危险化学品,根据PU胶化学品安全技术资料(MSDS):“储存要求为保持密封并放置通风地点,远离火种及高温,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应与氧化剂分开放置。如果储存量大,仓库内的照明、通风设施应采取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仓库内的问题不宜超过30℃”。而该公司虽在储存场所进行了实体分隔,但未设置防止易燃液体泄漏设施;未设置防爆型强制通风设备等安全措施。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使用PU胶等危险化学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② |
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 |
2022/5/31 |
2023/5/31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泉州星格鞋材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案 |
泉州星格鞋材有限公司 |
2022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湖兴路76号5楼的泉州星格鞋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生产过程中使用UV照射剂等危险化学品,根据UV照射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储存要求为保持密封并放置通风地点,远离火种及高温,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应与氧化剂分开放置。如果储存量大,仓库内的照明、通风设施应采取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仓库内的温度不宜超过30℃”。而该公司未设置防止易燃液体泄漏设施;未使用非防爆电器及线路等安全措施。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使用UV照射剂危险化学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① |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罚款 |
2022/5/30 |
2023/5/30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晋江市翔通鞋材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案 |
晋江市翔通鞋材发展有限公司 |
2022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河滨路23号的晋江市翔通鞋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生产过程中使用聚氨酯类胶粘剂(PU胶)、处理剂等危险化学品,根据聚氨酯类胶粘剂(PU胶)、处理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储存要求为成品储存在合格的甲类仓库,容器保持密闭,并储存于阴凉处”。而你公司虽在储存场所进行了实体分隔,但未设置防止易燃液体泄漏设施;未使用非防爆电器及线路等安全措施。据此认定,你公司存在使用聚氨酯类胶粘剂(PU胶)、处理剂危险化学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一阶次裁量幅度第一阶次② |
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 |
2022/5/30 |
2023/5/30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晋江深沪科任渔业用油供应站有限公司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
晋江深沪科任渔业用油供应站有限公司 |
2022年5月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深沪科任渔业用油供应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陈奕昕在为摩托车(车牌号闽?CCS524)加油时,未待摩托车驾驶人员离开座位后便进行加油作业,存在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违规作业行为。经进一步调查,该加油站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足,对加油员落实安全培训制度督促不够到位,导致该加油站加油员陈奕昕存在上述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50项1A档 |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罚款 |
2022/6/2 |
2023/6/2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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