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1.08.10)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晋江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及有限空间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行政处罚案 |
晋江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 |
2021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庄头村西里136号晋江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包括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制度、资金使用制度、隐患排查报告与奖惩制度);在入口的泵房内有当心爆炸、注意通风、当心中毒、注意安全的标志,但在污水池集中的位置共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2020年12月份对污水池等有限空间进行清理时,人未进入,并有专人进行看护,但是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相关审批;根据聚合氯化铝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的储存要求为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相对湿度保持在75%以下,包装必须密封,切勿受潮。应与易(可)燃物、碱类、醇类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不宜久存,以免变质。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该公司将聚合氯化铝放置于泵房内,相对干燥,但是采取的防控措施不足、不可靠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项 |
①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②责令限期改正,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1/8/5 |
2022/8/5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晋江市顺发水磨漂洗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行政处罚案 |
晋江市顺发水磨漂洗有限公司 |
晋江市顺发水磨漂洗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在2020年4月30日对污水池等有限空间进行清理时,有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作业时有进行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检测,但是没有进行审批;根据次氯酸钠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的储存要求为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摄氏度,应与碱类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该公司直接将溶度为10%的次氯酸钠溶液放于阴凉、通风的仓库门口,并设置有防撞措施,但采取的防控措施不可靠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罚款 |
2021/8/6 |
2022/8/6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晋江市青阳云达油漆商行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
晋江市青阳云达油漆商行(经营者:蔡翔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
2021/8/10 |
2022/8/10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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