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2.08.19)
时间:2022-08-19 09:12 浏览量:
     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2.08.19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

    日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泉州市振东运输有限公司4·19”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责任案

    泉州市振东运输有限公司

    20224191045分许,晋江市安海镇南环路安平社区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泉州市振东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将事发车辆纳入工程运输车安全管控平台进行管理,未开展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8A

    处人民币叁拾万零壹仟元整(¥301000)罚款

    2022/8/17

    2025/8/17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振东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4·19”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责任案

    黄清团

    20224191045分许,晋江市安海镇南环路安平社区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黄清团作为泉州市振东运输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不到位,导致该公司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未将事发车辆纳入工程运输车安全管控平台进行管理,未开展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A

    处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零肆元肆角(¥11404.4)罚款

    2022/8/15

    2025/8/15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27”高坠一般事故责任案

    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22271050分许,金井镇骏昇华庭房地产项目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组织全面调查,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在作业现场因安全隐患停工整改情况下,组织工人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工人进入安全防护设施落实不到位的预留洞口操作平台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8A

    处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罚款

    2022/8/16

    2025/8/16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2·27”高坠一般事故责任案

    崔相林

    20222271050分许,金井镇骏昇华庭房地产项目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组织全面调查,崔相林作为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致使项目在作业现场因安全隐患停工整改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A

    处人民币叁万玖仟贰佰元整(¥39200)罚款

    2022/8/16

    2025/8/16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晋江市恒辉鞋塑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晋江市恒辉鞋塑有限公司

    20227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晋江市恒辉鞋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楼车间内存放有“恒兴久大树脂M-10清洁剂(以下简称清洁剂)”、“89X照射剂(以下简称照射剂)”等危险物品。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鞋底的生产制造,从业人员160人左右,生产过程中有使用“清洁剂”、“照射剂”等危险物品。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清洁剂产品安全技术资料(MSDS):“其属于易燃易爆的稀液,其燃气与空气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应保持密封并放置于通风地点,远离火种和高温,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应与氧化剂分开放置。如果储量大,仓库内的照明、通风设施应采取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仓库内温度不宜超过30℃。”照射剂产品安全技术资料(MSDS):“其属于易燃易爆的稀液,其燃气与空气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应保持密封并放置于通风地点,远离火种和高温,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应与氧化剂分开放置。如果储量大,仓库内的照明、通风设施应采取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仓库内温度不宜超过30℃。”此外,我局在另案查处晋江恒信化工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中,于2022715日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对晋江恒信化工商贸有限公司出售给晋江市恒辉鞋塑有限公司的现场有关物品(其中照射剂为其他公司供货)进行抽样鉴定,根据2022718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照射剂检验证书(证书编号:FJSH-QZ-221271-4)和清洁剂检验证书(证书编号:FJSH-QZ-221271-2)显示,其闪点(闭口)分别为28℃和29℃,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入管理的易燃液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1.1的规定,火灾危险性均属于乙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62):“其应设置相应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由于清洁剂和照射剂属于乙类稀液,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6.12:“其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由于清洁剂和照射剂的燃气与空气爆炸性混合物遇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92)2.1.1条(二):“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而该公司只是将清洁剂和照射剂简单放置于车间角落和生产线旁,未采取任何管控措施和建立相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使用清洁剂和照射剂等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项裁量基准裁量阶次第二阶次裁量幅度第二阶次②

    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罚款

    2022/8/16

    2023/8/16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华晖物流发展有限公司51”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责任案

    泉州市华晖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2022511415分许,晋江市磁灶镇宝洋路超优陶瓷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组织全面调查,泉州市华晖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公司所属车辆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未能依规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对闽C672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日常行车安全进行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8A

    处人民币叁拾万零壹仟元整(¥301000)罚款

    2022/8/18

    2025/8/18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华晖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51”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责任案

    李炳函

    2022511415分许,晋江市磁灶镇宝洋路超优陶瓷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组织全面调查,李炳函作为泉州市华晖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不到位,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所属车辆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未能依规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A

    处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元整(¥33600)罚款

    2022/8/18

    2025/8/18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晋江恒信化工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晋江恒信化工商贸有限公司

    20227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晋江市恒辉鞋塑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存放胶水、清洁剂、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其上游供应商为晋江恒信化工商贸有限公司。202271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摸排,在该公司位于晋江市陈埭镇苏厝群德路67号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当场查获两张20227月销售单(客户名称:恒辉-袁康,单据编号XS-220703-226XS-220707-232),未发现有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经查,该公司20222-4月与晋江市恒辉鞋塑有限公司发生交易共86805元,其中销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材料有三种,分别是销售4750元的清洁剂M-204300元的PU68HN3225元的照射处理剂加强UV-60A,合计12275元;20225月销售货款74985元,其中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黑色膏B共计240元,此外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材料有PU68HN、照射处理剂加强UV-60ATPR混合胶、橡胶免打粗R-10ANPU.PVC处理剂P-10A、硬化剂RN(耐水解)、耐磨照射处理剂UV-88、药水胶515、免照射处理剂E-33、耐水解加强型(固化剂)等(主要为4个品种,共10个规格、型号),合计74745元;20227月销售货款34125元,其中的材料PU68HN、照射处理剂加强UV-60ATPR混合胶、橡胶免打粗R-10ANPU.PVC处理剂P-10A、清洁剂M-10、硬化剂RN(耐水解)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综上,该公司销售给晋江市恒辉鞋塑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累计总价为121145元。鉴于我局再未找到其他相关销售证据,故采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太兵的相关供述,认定该公司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经营胶水、处理剂、清洁剂、硬化剂等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非法销售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2114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8项裁量等级2C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销售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壹佰肆拾伍元整<121145>,并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元整(¥151000)罚款

    2022/8/16

    2023/8/16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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